今日永州讯(通讯员龙小莉)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江永县人民法院精选一组危害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展示不同方式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被依法惩处的情形,以为警示。
禁止情形一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许可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年10月上旬,何某盛以元的价格购买江永县千家峒瑶族乡山口村首某建、首某平、首某湘等村民位于“首家岗坡”山场的松树。年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期间,何某盛在未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油锯砍伐“首家岗坡”山场的松树。经鉴定:何某盛砍伐的树种为湿地松,砍伐面积为5.8亩,木材材积约25立方米,折合成活立木蓄积约38立方米。何某盛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采伐许可,擅自采伐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年2月23日,何某盛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禁止情形二未办理采矿许可证不得擅自采矿
年10月至年9月,封某友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形下,先后在江永县松柏瑶族乡龙会村井复凤形岗山场、江永县铜山岭农场鑫远养牛有限公司山场、铜山岭大潮湖山场等地非法采挖粘土矿共约吨,并以66元/吨至70元/吨不等价格卖给某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销赃金额约万元。封某友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年8月4日,封某友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禁止情形三禁渔期禁渔区不得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
年6月18日晚,周某明在禁渔期到禁渔区江永县桃川河邑口村河段使用电鱼机捕鱼,当晚21时许被民警抓获,并现场查获其非法捕捞的黄颡鱼、刀鳅、刁子鱼等水产品约4斤。经认定,周某明所用捕鱼法为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所用渔具为禁用渔具,捕捞的黄颡鱼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水生动物。周某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年1月13日,周某明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