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标:青海省祁连山。
案情:记者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兴青公司为家族性企业,由父子四人持股,股权结构为:马登科(其父)占股20%,马少伟占股40%,马邵云(其弟)占股20%,马邵雄(其弟)占股20%。马登科曾任青海省政协委员;马少伟曾是西宁市政协委员,因实际控制和运营聚乎更矿区一井田煤矿,被当地人称为青海“隐形首富”。
两年前,《经济参考报》曾披露兴青公司凭借一纸疑似造假的青海省商务厅红头文件,非法将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据为己有。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历经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和青海省叫停木里煤田矿区内一切开采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整治的背景下,兴青公司在木里聚乎更煤矿的非法开采也未受到撼动,时至今日其打着修复治理的名义仍在进行掠夺式采挖,生态旧债未还又添新账。
信源:《经济参考报》
年至今,兴青公司在盘踞青海木里煤矿的14年间,一直对该煤矿进行大规模无证开采,使祁连山成千上万年形成的冻土层被严重剥离,水源涵养功能消失殆尽,给祁连山生态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在历经两轮中央督察整治下,兴青公司仍然屹立不倒不间断开采。兴青公司无证非法开采,获利近亿元。到底是谁在保护这家公司,让它可以在青海木里矿区粗放野蛮开采无人敢管?马少伟作为兴青公司董事长,系青海首屈一指的隐形首富,其通天神力,可见一斑。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储化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构成破坏性采矿罪,我国禁止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本案中,以马少伟为首的兴青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采用极其粗放的方式长期从事煤矿非法开产业务,经责令停止开采而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恶劣后果,且获利巨大,涉嫌构成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矿罪,应受到刑法严惩。
资深律师王洋
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兴青公司属于无证开采,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们建议兴青公司应妥善处理,在取得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采。如若不然,将对公司的声誉形象以及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因为,这不仅仅关系着公司的利益,也关系着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更关系着整个祁连山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国咨律师:捍卫国法,守卫国民!有冤屈,即刻倾诉!只要不绝望,永远有希望!名律出手,冤案必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