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采矿罪,有两个时间节点是非常关键的,这两个时间节点可能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罪与非罪。
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对非法采矿罪进行了修改,删掉了一个前提,就是“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
通俗点说,在这之前,非法采矿的行为必须经过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如果嫌疑人不听,还在继续挖矿,这才涉嫌犯罪。但是行政部门没责令停止之前,无论挖了多少,都不是犯罪。
很多地方行政部门也不是很尽职,就造成了非法采矿乱象丛生,所以国家就把这一条取消了,也是提高了非法采矿的入罪门槛。
另一个时间是年12月1日,这一天最高院重新出台了司法解释,把非法采矿的入罪金额提高到了10万到30万,在这个范围内各省的高院可以自行确定金额。
比如湖南省采用了标准的下限,非法开采矿石价格超过10万元就可以定罪量刑。
刑法有“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修改后法律不能制约修改前的行为,所以这两个时间节点,对于非法采矿的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是非常重要的。
北京李小滨律师,专注矿业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