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关前裕
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有法可依了。3月1日,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十堰是全世界绿松石集聚度最高、品质最好的富矿区,绿松石矿量已探明1.2万吨,预测储量5.6万吨,占全国储量的70%,预计潜在价值亿元以上,被誉为“中国绿松石之乡”。
多年来,十堰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县(市、区)高度重视绿松石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十堰市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编订绿松石分级标准,提请省相关主管部门组建湖北省绿松石质量检测中心,组织专家编印《十堰市绿松石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指南》,推进了绿松石资源的持续保护与开发利用。目前,十堰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绿松石产业链,全市登记在册从事绿松石加工和营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多家,从业人员5万余人,年创产值20亿元,产品远销海内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灵秀湖北”对外宣传的一张名片。
近年来,随着绿松石资源稀缺、价格攀升,出现了私挖盗采、矿区环境遭受破坏、市场秩序不规范、高端人才难引进等问题。
十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赵丹介绍,制定《十堰市绿松石资源保护条例》,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绿松石资源保护的迫切需要。条例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为主线,彰显了十堰坚持小切口立法、建设绿色示范市的立法特色。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绿松石资源,持其它矿种采矿许可证、实际开采绿松石资源,利用工程建设、爆破、采石、取土等活动开采绿松石资源;禁止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提供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禁止进入依法设立的矿区范围内私挖、盗采、擅自捡拾绿松石原矿;禁止破坏采矿设施,扰乱作业区生产和工作秩序。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绿松石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绿松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绿松石资源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绿松石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绿松石资源破坏的,申报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绿松石采矿权人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不治理恢复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提供加工、运输、仓储等协助行为的,或者为非法开采绿松石资源及其协助行为提供土地、经营场所、设施、工具、水电等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绿松石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极目新闻”客户端,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欢迎提供新闻线索,一经采纳即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