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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15 18:32:00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利用承揽苗圃地复垦工程的便利,指使他人在承揽地块盗采9千余吨建筑用砂,价值22万余元。近日,北京怀柔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通过“巡回审判2.0”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高某1年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并修复受损地块等。

年12月11日至22日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高某,利用其承揽北京市怀柔区某生态种植公司承租的苗圃地复垦工程的便利,指使杜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地块范围内盗采砂石。砂石矿种为建筑用砂,约.3吨,价值22万余元。高某已出售.4吨,售价18万余元。

高某被举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亲属于今年6月15日代为退缴涉案款21万余元。

今年8月,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被告人高某破坏矿产资源储备,所涉土地为乔木林地,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

怀柔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4”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高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修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高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鉴于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怀柔法院当庭判决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万余元;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涉案地块,如到期未修复或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修复费用14万余元等。

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呼应人民群众环境诉求,作为国家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护航着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

据悉,为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怀柔法院组建环境资源合议庭,集中审理怀柔区域内设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案件,司法保障“全域发展”与“金山银山”共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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