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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4 1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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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罪辩护律师

一、非法采矿罪基本概念

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体为自然人的须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非法采矿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二、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非法采矿的认定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罪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三)非法采矿时造成其他犯罪的处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和刑法第条重大责任事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发最或者第条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1)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2)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3)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虽就有非法开采行为,但不具备非法开采的主观故意,经制止后停止开采行为;或者虽有非法开采行为,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本罪。

三、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

这两种犯罪虽然侵害的同类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其行为都违法了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但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所谓破坏性开采方法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如采易弃难或者采富弃贫等等。前者行为方式表现为没有获得采矿资格的非法采矿;而后者则表现为无论是否具备采矿资格,均采取破坏性采矿方法采矿的行为。比如广西梧州市“钟某等人非法采矿案”,被告人钟某伙同他人各出资万元合作开采稀土矿,钟某负责提供开采技术和稀土的销售,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钟某托同他人在藤县某村非法开采稀土矿,公安民警共查扣稀土矿粉70.68吨,经价格认证中心及有关单位鉴定,该批稀土矿粉总价值为.万元。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二)非法采矿罪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这两种犯罪,前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前者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珍贵树木是指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所谓国家保护的其他植物是指收录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除树木以外的其他植物。前者行为表现为非法开采;而后者行为表现为非法采伐。前者行为对象为矿产资源;而后者的行为对象为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

四、处罚

(一)立案追诉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处罚标准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采矿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首先,从历史沿革的角度看,造成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司法解释没有随着立法的调整而及时调整。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于年5月29日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情形。再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年2月25日出台,根据其中的第四十七条,删除了非法采矿原条文中“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规定,并按照情节严重的程度设置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档次的法定刑幅度。然而,自此之后有关部门便再也没有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亦未再次明确《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没有随着立法的调整而及时调整,所以才导致了本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问题。此时,虽然刑法条文与《解释》的用语不同,但均指向两个相同的法定刑幅度,因此,《解释》所提出的划分标准仍然是区分情节严重程度的重要参照标准。

其次,从非法采矿罪修改的立法意图看,《刑法修正案(八)》将“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分别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是为了“取消入罪的硬性规定,赋予了司法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也充分反映了加大惩治力度、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的价值取向”。可见,刑法修改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便于司法实践适用三到七年法定刑幅度,而不是取消对该档法定刑幅度的适用。

第三,从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看,“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并非十分困难,首先应当确定的是‘情节’的内容,其次根据一般人的价值观判断是否‘严重’或‘特别严重’“。其社会危害程度已经特别巨大,无论从生活常识还是从法律常识判断,该行为足以被评价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四,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角度看,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议庭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定刑幅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求及时性,不能总是依赖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相关的司法解释没有出台之前,不能因为没有明确的标准便无法使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只能使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既然法律已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能动性的选择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这不仅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正当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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