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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4 16:25:00

近年来,廉江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落实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为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廉江法院发布四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例,增强庭审普法效果,引导群众牢固生态文明观念,营造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

PART.01

年5、6月至年10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及卓某某等人雇佣工人在雷州市东里镇西挖村非法开采矿砂出售。在此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将其非法采矿的全部股份转让给被告人卓某某。经勘验,西挖村非法采矿破坏农用地共计19.7亩,非法开采锆英石砂矿精矿(含锆英石60%).7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万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卓某某、林某某与同伙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的破坏价值达.1万元人民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卓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二

PART.02

年9月22日至年3月12日期间,陈某(在逃)为获取非法利益,用被告人周某某及陈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共有的抽砂船,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陈某的父亲(另案处理)租用的位于廉江市横山镇乾管村的鱼塘处非法开采河砂。经统计,乾管村鱼塘处的砂场非法开采的建筑用砂共10.3万立方米,砂头共2.5万立方米,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万元;抽砂船一方得(含抽砂工钱)人民币.3万元。经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砂场已开采未销售的砂.3立方米,值款人民币1.4万元。

年3月初,陈某丽(另案处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被告人周某某及陈某某二人共有的抽砂船到廉江市横山镇关塘仔村后岭进行抽砂,共抽砂两天,出售砂立方米,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1.2万元。经廉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丽非法开采而未销售的砂26立方米,值款人民币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侵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三

PART.03

年3月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及廖某威(在逃)两兄弟经合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趁鹤地水库水位下降导致岸边露出河沙之际,窜到属于禁采区的廉江市河唇镇鹤地水库岸边的一废弃旧沙场处,利用铁铲、小货车等工具将鹤地水库岸边的河沙采挖回到自己家旁边村里空地等三个地方进行堆放,并用于建房及出售获利,后被公安抓获并扣押河沙三堆。经鉴定,扣押的三堆河沙共.5立方米,符合标准要求,价值元人民币。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禁采区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廖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

PART.04

年下半年,被告人*某某、阮某某经合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合股承包位于禁采区内的廉江市塘蓬镇鹿鸣坑村八仙台岭3号矿山,雇佣*某松(另案处理)组织工人在该矿山处开采矿石,开采的矿产品的价值41.8万元。

廉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某某、阮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进入禁采区采矿,开采的矿产品的价值41.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采矿罪,应予惩处。因此,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阮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非法开采砂石,既是盗取国家资源的行为,同时也会破坏土地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影响河道排洪泄洪,易造成局部洪水漫堤泛堤,形成采砂坑造成摔伤、溺水等安全事故,给区域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大隐患。法官提醒,切莫贪图眼前利益,就地取“财”,维护生命的天然屏障一旦被破坏,不仅会危及河道蓄洪安全,也将遗祸子孙后代。

来源: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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