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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督察后仍非法采矿,最高检追刑责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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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最高检主张检察机关在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应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比例。


  9月14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一起典型案例中,安徽省某公司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仍非法开采风景名胜区内的矿石,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非法采矿刑责的同时,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


  澎湃新闻注意到,本批发布的典型案例共8件,其中有5件行*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是提起诉讼的案例,3件是诉前程序案例。


  上述典型案例显示,大历山毗邻长江,是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是东至县的生态屏障,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安徽省某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矿山位于大历山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该公司长期超规模开采,造成大面积生态破坏,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还显示,由生态环境部组织暗访拍摄的《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曾披露A公司非法采矿的问题,最高检将该线索逐级交至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东至县检察院于年3月5日立案后,多次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部门实地勘察,查明: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年底前关闭该矿山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但A公司治理过程中仍然非法开采。


  经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地质队核算,A公司超采矿石93.27万吨,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1万元。安徽大学作出的生态现状调查报告指出,A公司非法采矿导致矿坑土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失调,生物生产能力下降,易发生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机构出具了《A公司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升工程设计预算书》,对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景观提升”费用进行了评估。


  东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A公司非法采矿行为损害后果严重且行为人具有明显故意,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遂以东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A公司超采矿石财产损失.1万元为基数,结合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经济状况等因素,提出5%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1万元。


  年5月11日,东至县检察院向东至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A公司、邵某平非法采矿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A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邵某平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行为导致的生态修复、评估鉴定、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万元。


  同年10月15日,东至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A公司、邵某平犯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违法所得.1万元;同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年2月7日,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调查阶段,东至县检察院考虑诉讼时间长,如不及时进行修复,环境损害将进一步扩大,遂与有关职能部门通过圆桌会议的方式,督促A公司加快环境治理工程进度,促成*府垫资万元用于应急修复治理,在本案起诉前即完成了矿山基础修复和部分生态复绿。年12月,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视察涉案现场修复情况。目前,案涉矿山修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确定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时,综合考虑生态环境损害情形、行为人主观故意等多方面因素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并依据生态修复成本、被告人认罪态度及经济情况确定了惩罚性赔偿金比例,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环境资源的立法精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在刑事证据固定后,灵活运用圆桌会议等方式,促成职能部门和行为人及时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有效保护受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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