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覆矿产资源的概念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二、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流程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2)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出具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并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3)经批准的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矿权的,应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三、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补偿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