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4月至7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以平整土地、修建项目为名,违法开采石灰岩、页岩。年7月,有关部门核实后进行立案查处。经查,该公司违法开采石灰岩及页岩71.26万立方米。有关部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采矿罪,有关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工程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动土石方,附带着采出些矿产品也是合理的正常的。国家对此也给予充分谅解,不以违法采矿论处。但可以自用,不能出售牟利。为防止打着工程建设名义,行采矿之实,谋取利益。国家规定在工程建设中,采出的矿产品,要交给政府,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拍卖,所得收入上缴国库,从而斩断非法采矿的利益驱动力。
在工程建设中(采出矿产品)的含义是:1、在国家批准的用地范围以内,违法用地不认;2、按照工程建设设计方案,确属实际需要,强调合理性,不能随便施工,哪里有矿在哪里施工不行;3、没有采矿批准权的政府,在工程建设行政许可里不能涉及采矿问题,或以其他形式授权采矿,否则属违法批准采矿权。4、为了安全实施削坡等工程,其边缘线一般应当在用地范围内。超出合法用地范围采出矿产品,也属非法采矿。
在执法实践中,这种类型的非法采矿,时有发生。其中,以工程建设、矿产修复治理、设施农用地、安全排险、修建改建道路等名义非法采矿居多。本案就是一个真实案例。
《矿产资源法》确实有规定,允许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品,但这里强调的是自用,并不能成为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法采矿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