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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晋城某村干部被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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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公开

一起非法采矿案件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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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年11月至年2月任阳城县白桑乡**村村民委员会**,户籍所在地阳城县**乡**村**号,住阳城县**镇**园**号楼**单元**室。因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于年4月22日被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年7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阳城县**部书记,住阳城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年7月15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煤造成阳城县白桑乡**村河玉沟耕地塌陷,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公司和**村经过协商,由**村组织进行耕地塌陷治理施工。年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分别主持召开了支村两委会议和支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党员参加的会议,该二人分别提议在治理河玉沟塌陷土地过程中,如遇有价值的资源,由村民代表、党员负责监督开采,交本村商汤文化筹建处集中存放处理,所得款项用于修建本村商汤文化馆,参会人员对此提议一致通过。年4月至8月间,李某某在组织村民治理河玉沟土地过程中,发现了陶瓷土矿,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陶瓷土矿.98吨,获利.5元。经鉴定,**村河玉沟私采点开采量为吨,开采岩类为陶瓷粘土,矿种为陶瓷土,陶瓷土矿价格为27.7元/吨,价值共计.2元。

年6月12日、19日,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分别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崔某某、侯某某、孙某某、常某乙、苗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常某丙、张某某、杨某某、酒某某、毛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开采量估算说明、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违反国家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陶瓷土矿,破坏矿产资源,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晋阳

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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