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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四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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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第四批)12件,涉及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非法采矿治理、跨区划污染治理等问题。其中刑事案件4件、行*公益诉讼案件8件。

一、聚焦绿色发展,以司法硬约束,严厉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对长江流域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厉行司法约束,助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在办理马某昆等人非法采矿案件时,及时发现非法采矿案件伴生的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推动落实“打伞”“打财”工作,对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集团提起公诉,指控金额余万。同时,深挖出为恶势力集团充当“保护伞”、构成包庇罪的5名公职人员。重庆市郑某强等5人向长江干支流非法倾倒废燃料油约34吨。检察机关针对污染范围确定难、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认定难的复杂案情,探索出以法定义务为导向查证行为人主观过错、以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巨大和长江水体污染无法修复作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参考标准的工作思路,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严惩环境犯罪行为。

二、践行生态优先,以检察职能衔接融合保障生态环境及时得到治理修复

检察机关坚持把保护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加强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积极推进污染问题治理。江西省新干县检察院办理张某某等人倾倒危险废物污染沂江案中,督促支持当地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衔接。经磋商,张某某自愿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等余万元。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在办理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案中,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包某华等人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万元。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在环境损害责任人无法及时处理危险废物污染的情况下,为遏制污染持续扩大,及时提起行*公益诉讼,督促当地相关行*部门先行规范处置涉案危险废物。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检察院在办理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针对非法采挖形成的两个大坑凼边坡有垮塌风险问题,推动相关行*机关先予修复,及时保护了长江生态和河道安全。

三、坚持系统思维,注重标本兼治,推动全流域、全行业系统化治理

检察机关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长江流域的系统性着眼,以个案办理延伸至全流域协作、全行业治理,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规范一域的效果。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在办理督促整治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公益诉讼系列案时,坚持追根溯源,把4条水环境问题线索细化至50多个具体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河道沿岸55家企业逐一开展执法检查,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拆除21家企业违法建筑,补办企业环评手续和涉水许可证17家,改造提升标准化码头10个,从源头上阻断污染的再次发生。根据环太湖流域、大运河流域、长三角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苏州市检察机关将相关水污染问题线索移送浙、沪属地检察院,上下游联合进行水质检测,共享数据,统一监管标准,联动一体化实施综合治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公益诉讼案中,坚持以个案推动全行业治理,督促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白云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8家矿石矿山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依法督促7家企业对未采取防尘、降尘等防护措施,露天开采打砂,扬尘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整改,有效保护了麦架河生态环境安全。

四、加强协作联动,以“我管”促“都管”,构建共抓长江大保护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检察机关深化内外协作配合,动员凝聚各方力量,促进实现流域生态环境协同共治。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检察院办理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行*公益诉讼案后,与涪江、琼江流域两省(市)四院共建协作模式,共同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五院联合巡江11次,发出检察建议32件,督促相关主管部门投入资金余万元进行污染整治,有效改善了琼江、涪江跨界河湖及岸线生态环境。湖北省沙洋县检察院在叶家大港水环境保护行*公益诉讼案中,全流程得到兄弟检察院的协助,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推动将叶家大港水环境治理纳入该县生态环境补短板工程。湖南省检察院收到临湘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案线索后,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办理,在省院和属地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协同推进垃圾处理基础设施系统化建设,并以公开听证引进公众监督,将“问题场”蝶变为有效治理的“标杆示范场”。上海市崇明区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公益诉讼案中,沪苏两地检察机关联合海事、水利、公安等相关行*部门共建北长江口生态资源保护协作机制,实现对北长江口非法采砂行为闭环监管,以“我管”促“都管”,为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治理提供了实践样本。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

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

(第四批)

1.浙江省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2.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3.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4.云南省昆明市马某昆等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5.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北长江口水域生态资源行*公益诉讼案

6.江苏省苏州市检察机关督促保护大运河、太浦河流域生态环境行*公益诉讼系列案

7.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跨区域固体危险废物污染行*公益诉讼案

8.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叶家大港水环境行*公益诉讼案

9.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行*公益诉讼案

10.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琼江水体污染行*公益诉讼案

11.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治理麦架河污染行*公益诉讼案

12.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

浙江省嘉兴市

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包某华等14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污染环境引导侦查追诉单位犯罪禁止令损害赔偿

在办理危险废物已灭失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和自行补充侦查,依法查明非法排放危险废物的方式和数量。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较大的问题,检察机关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涉案单位和人员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为后续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提供资金保障。

被告单位嘉兴市嘉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某公司)是一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民营企业,经营范围为批发、储存盐酸、硫酸、硝酸、液碱等业务。公司实际持股人为被告人包某华和伍某鸣、费某祥,其中包某华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公司常年从其他化工企业购进副产盐酸等化学品后,销售牟利。自年下半年开始,一些化工企业将副产盐酸(系化学合成中产生的副产品,主要成分为氯化氢,具有一定工业用价值,但比工业盐酸杂质更多)以支付补贴款的形式,转售给其他化工企业处理。为谋取利益,嘉某公司大量购进副产盐酸予以销售。由于市场需求出现波动,嘉某公司购进的副产盐酸因滞销出现大量积压。

年7月至年5月间,包某华决定将仓储的部分副产盐酸排入平湖塘(连接嘉兴南湖和东湖的水域,与京杭大运河互通相连,全长40多公里),以减少公司经营损失。受包某华指使,嘉某公司员工被告人方某其、翁某权,码头报港人员被告人王某明,运输船主被告人宋某勇、倪某广,运输车司机被告人钱某权、邱某丰等人相互配合,将储存的副产盐酸直接排入地面洞孔或应急池雨污分离箱。被非法排放的副产盐酸流入平湖塘后,部分水体因PH值过低,导致水域内大量鱼死亡上浮,沿岸大量水草死亡;一些沿岸企业在抽取平湖塘水用于生产时,频繁出现残次品甚至机器设备被损坏。为逃避监管,嘉某公司向嘉兴市公安局禁*支队民警、全市易制*化学品专管员许某峰行贿13.5万元。

年6月21日,浙江省嘉兴市生态环境局针对南湖区大桥镇平湖塘水质异常的情况,会同公安机关对重点嫌疑单位嘉某公司进行调查,并现场查获宋某勇等人在嘉某公司卸货码头水域非法倾倒酸性液体。6月25日,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湖区院)介入侦查,针对嘉某公司部分入库副产盐酸去向不明、上报公安机关易制*化学品管理系统出入库统计数据存在差异等问题,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嘉某公司购进和运出副产盐酸的台账资料等书证,查明嘉某公司非法排放副产盐酸的数量;引导调取监控视频、多次复勘现场、开展侦查实验,查清非法排放副产盐酸的方式。在大量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包某华承认了其指使他人,采用多种方式偷排副产盐酸的犯罪事实。同年8月、10月,南湖区公安分局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嘉某公司股东费某祥和运输车司机邱某丰取保候审,对包某华、伍某鸣、钱某权、倪某广等12人提请南湖区院批准逮捕。经审查,南湖区院批准逮捕了包某华等9人,对情节较轻的运输车司机钱某权等2人和证据不足的运输船主倪某广不批准逮捕,并提出补充侦查的意见。同时,南湖区院刑事检察部门主动联系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区环保局和鉴定机构,了解到修复环境的费用大约需要一亿元后,向犯罪嫌疑人阐明了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的必要性,为督促犯罪嫌疑人预缴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做好准备。同年12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南湖区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体现的是单位意志,遂追加嘉某公司为犯罪单位;按照“入库就低、出库就高”的原则,对审计报告的结论作了修正,认定嘉某公司向22家供应商采购副产盐酸18.2万吨,其中非法排放3.99万吨;通过与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反复沟通,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阐明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情况是量刑建议的重要依据,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中,包某华、伍某鸣和费某祥以个人名义,主动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万元。由于后续环境修复的资金仍存在较大缺口,考虑到嘉某公司账目资金有限,但该公司即将因征迁得到余万元补偿款,为此南湖区院向当地*府建议,将征迁补偿款优先用于生态损害赔偿,确保了后续环境修复资金最大限度及时到位。年6月16日、7月1日,南湖区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分别对被告单位嘉某公司及包某华等1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依法对包某华等人提出从宽处罚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法院对其中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年7月22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嘉某公司罚金万元,判处包某华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万元;翁某权等其他1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对部分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宣告禁止令。包某华等人均未上诉。

近年来,化工企业蓬勃发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增多,产量增大。与此同时,危险废物相关的法律法规愈加严格,在市场需求出现波动的情况下,企业因自身消化再利用能力不足,多以补贴的方式进行转移处理。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公司出于经济效益考虑,将危险化学品直接偷排入江河、地下,严重损害环境安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由于关键物证已灭失,且涉案人员多、犯罪链条长、作案手段隐蔽,给调查取证和打击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为准确指控犯罪,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侦查,追根溯源,摸清产生、运输、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链条,准确认定危险废物数量,对涉案人员依法严惩重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不同的地位作用区别对待,及时追诉犯罪单位,不枉不纵。突出再犯罪预防,对适用缓刑人员依法建议宣告禁止令;充分释法说理,促使涉案人员真诚认罪悔罪。积极督促涉案单位、人员缴纳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为后续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重庆市巨某环境工程

有限责任公司、

郑某强等5人污染环境刑事公诉案

污染环境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联动履职专业团队办案

污染环境罪司法实务中,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履职,主动发出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参与环境治理、行业整治,有效提高公益诉讼介入“提前量”。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专业性强,法律适用问题多,检察机关组建环境资源犯罪检察专业团队,充分发挥智囊作用,有效提高整体办案质效。

年4月1日,被告人郑某强发起成立重庆市大足区巨某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巨某公司),郑某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公司经营范围为收购、销售、综合处理废旧轮胎等。年3月,郑某强违规将公司裂解废旧轮胎过程中清罐产生的33.吨废燃料油,以元/吨的价格交由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瞿某某、周某某、丁某某、李某某处置。为降低处置成本,瞿某某等4人将废燃料油运至重庆市长寿区,将其中17.吨废燃料油倾倒在小石溪支路雨水井内,排入长江上游左岸一级支流古佛河;将16.43吨废燃料油倾倒在化南二路雨水井内,排入长江某二级支流。后生态环境部门以阻断水流的方式,连续对该二级支流进行了7日的应急处置和治理,共清理黑色油状污染物38.77吨,转运处置污染河水立方米。经鉴定,涉案的废燃料油系含苯、甲苯等有害物质的废矿物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编号HW08类危险废物。经评估,本案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为万余元。

年4月16日,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对本案立案侦查。鉴于该案属于跨行*区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为依法准确办理案件,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院)依据该市办理环境资源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由于瞿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给长江支流水体造成严重污染,检察机关经依法调查,于6月5日向主管部门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开展涉长江危险废物专项执法行动,对沿江企业进行整治。6月17日,长寿区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渝北区院审查起诉。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渝北区院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重庆市院)就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重庆市院组织该市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刑检专业团队,对渝北区院提请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认定、本案危害后果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一是郑某强虽然否认明知交由他人处置的清罐产物系危险废物,但其作为巨某公司实际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明知巨某公司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载明清罐产物属于危险废物,应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却没有尽到查验瞿某某等人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义务,仍将危险废物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交由瞿某某等人处理。因此,郑某强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共犯论处。二是案发地位于长江上游,本案共导致30余吨危险废物被排入长江支流,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超万元,且倾倒的17.吨废燃料油对长江支流水体造成的危害,已无法通过人工治理修复,严重影响沿岸人民的生命健康,属于“后果特别严重”情形。渝北区院根据指导意见,会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后,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全案证据体系。10月15日,渝北区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巨某公司及郑某强等5人向渝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判处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对被告单位巨某公司处罚金50万元,对被告人瞿某某、郑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郑某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8月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具有污染范围确定难、被告人主观过错查证难、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认定难等特点。检察机关把握跨行*区划检察改革方向,通过“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查,推动刑事追责、公益诉讼、行业治理工作三位一体落实。工作中,检察机关持续探索实践刑检专业团队“诉、研、教”一体化运行模式,组建由业务骨干、专业人才、标兵能手组成的专业办案团队,有效强化了环境资源犯罪检察的专业能力建设,通过充分发挥“排头兵”“智囊团”的作用,群策群力解决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和刑事责任,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守护工作。

四川省宜宾市廖某贵等3人

非法采矿刑事公诉案

非法采矿长江采砂引导侦查先行修复

非法开采江砂犯罪多具有作案隐蔽、客观证据相对缺乏、矿产资源损失鉴定难等特点。对公安机关商请介入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循线深挖,对犯罪实施精准打击。为避免诉讼时间过长给公共利益造成新的损失,在刑事案件二审阶段,上诉人对履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无异议且已缴纳赔付款,可在必要时开展环境先行修复。

年,四川省宜宾市发布禁令,自当年7月至年7月,长江河道宜宾境内91公里江段禁止采砂。年3月至年2月,被告人廖某贵明知上述禁令且未取得采砂许可证,仍伙同被告人吴某*以承建散货码头和港池清淤为掩护,在长江禁采段宜宾港散货码头对面的长江边,非法挖采砂夹石.14立方米,价值元;伙同被告人鲁某刚在长江禁采段宜宾港散货码头下游长江边,非法挖采泥夹石吨和*沙.15吨,价值共计.55元。

年3月2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以下简称长航泸州分局)接群众举报,对本案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发现,案发地虽然禁止采砂但属宜宾港在建工程范围,作为工程承包方,廖某贵和鲁某刚挖采泥夹石和*沙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采矿,存在疑问。为此,长航泸州分局商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翠屏区院)介入侦查。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施工合同和图纸,赴现场查看,引导侦查人员从工程项目的时间、案发地点的位置、合同的规定等方面进一步取证,夯实了廖某贵和鲁某刚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证据基础。同时,检察官发现不同工人对采挖地点的描述存在细微差异。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实地查看,发现廖某贵在散货码头对面另有一个因水位上涨,已被江水淹没的非法采挖点。针对新发现的犯罪事实,检察官提出强化现场指认、固定现场证据等补充侦查意见。鉴于案发地位于长江上游珍稀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翠屏区院建议公安机关开展生物资源以及生态价值损害鉴定,以准确评估行为的危害后果。公安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意见。年11月,廖某贵、吴某*和鲁某刚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年2月14日,公安机关将廖某贵等3人涉嫌非法采矿案移送翠屏区院审查起诉。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廖某贵等人主动缴纳了矿产资源损失费、生态修复款、专家调查评估等费用,共计万元;鲁某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28日,翠屏区院向翠屏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年12月29日,翠屏区法院一审判决廖某贵等3人犯非法采矿罪,其中廖某贵、吴某*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鲁某刚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三被告人均有自首情节且全额履行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对廖某贵、吴某*减轻处罚,对鲁某刚从轻处罚,分别判处廖某贵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鲁某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没收廖某贵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廖某贵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鉴于案发已两年,等待二审宣判还需要一段时间,非法采挖砂石在河床上形成的两个大坑凼边坡不稳定,随时可能垮塌,并且坑凼内常有江水倒灌,给附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较大威胁。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翠屏区院联合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决定对受损河道先予修复回填。与会单位就修复生态方案,形成一致意见,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立即修复受损河道,待判决生效后再向施工方支付费用。施工完成后,检察机关、法院对工程验收合格报告进行了审查。经修复,河道的抗冲刷能力得到大大提高,有效确保了航运安全和附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年4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廖某贵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翠屏区院就案件暴露出的问题,分别向沙坪街道办事处、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宜宾市三江新区城乡融合发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更加重视群众举报,提升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的能力;加强日常巡查;制定进一步修复涉案河道生态的方案。三家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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