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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采砂土三万余吨,检察官追诉被告人刑事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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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公益诉讼案在武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出一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派出一名检察官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受邀参与旁听。

公诉人(右)宣读起诉书,公益诉讼起诉人(左)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检察机关查明,年2月,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方某清、江某、张某均、方小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G公路武穴市梅川镇某路段盗采砂土,并运至黄梅县余某经营的沙场贩卖牟利。直至年5月,被告人张某、方某清、方小某、江某、张某均等5人盗采砂土共计3万余吨,非法获利3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余某穷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被告人张某等人所销售的砂土为非法盗采的砂土,仍予以收购共计约1万吨,并加工对外出售。经鉴定,涉案砂土为矿产资源,单价为16元/吨。

据悉,在此案办理过程中,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指派检察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犯罪事实、证据及危害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并聘请了专业鉴定机构对涉案区危害后果和生态修复费用进行专业测评,出具专家意见。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指控张某、江某、张某均、方小某、方某清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余某穷应当以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起诉意见,张某、江某、张某均、方小某等四人的行为损毁了水田、旱地、林地,造成植被损坏、水土流失、山形地貌改变,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破坏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民事侵权责任。诉请法庭判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江某、张某均、方小某复垦被损毁的土地,并承担损害和修复的评估费用。

在最后陈述阶段,张某、江某、张某均、方小某4名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省,纷纷表示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均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该案将择期宣判。

参与旁听的武穴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饶夕龙表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议执法司法各部门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要加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的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让广大人民参与到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中。

武穴市政协委员刘治福希望检察机关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宣传,扩大宣传力度与效果,让更多民众知晓国家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群策群力,共同监督,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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