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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第九批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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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记者岳明

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确定今年环境日的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6月2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年河南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并发布八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情况如下:

一、程某、乔某龙等3人污染环境、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年4月至年6月,被告人吴某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铝灰回收,将约吨废铝灰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程某处置。经安阳相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吴某滨共支付程某处置费元,违法所得0元。同一时期,程某从山东、江苏等地接收废铝灰余吨,其中吨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被告人乔某龙、黄某君(另案处理)、李某兵(另案处理)等人倾倒在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许家沟乡、水冶镇、伦掌镇等地,违法所得元。其中乔某龙倾倒约吨,违法所得元。经鉴定,上述倾倒点的倾倒物均属于危险废物。

裁判结果

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程某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再转交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倾倒,吨废铝灰被直接倾倒,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吴某滨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元,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乔某龙从他人处接收废铝灰并直接倾倒吨,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被告人吴某滨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元,违法所得0元予以追缴;被告人乔某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违法所得元予以追缴。二审予以维持,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最高检、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案件。程某等20多人相互配合,形成跨河南、山东、安徽等6个省份,涉及17家企业的非法经营、处置和倾倒废铝灰产业链条。上游加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铝灰卖给中间商,再经程某中转后,最终交由乔某龙等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环节众多,涉及范围广,多处倾倒点大量危险废物堆积,氟化物严重超标,当地土壤、水源遭到严重污染,环境修复所需费用高达1.5亿多元。对于该系列案件,人民法院坚持全环节、全链条、全流程刑事打击,对经营、中转、倾倒等各个环节涉及的20多人依法判处刑罚。通过本案以及相关系列案件的审理,斩断非法处置废铝灰的利益链条,彻底铲除此类犯罪的滋生空间,有力打击了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对于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极大的震慑,彰显了司法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零容忍,是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

二、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松、王某松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被告人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与新安县石井镇峪里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进行黛眉山二期工程开发,办理了国土、环评等相关手续。河南省林业厅同意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征收5.公顷林地。年至年,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安县石井镇峪里村使用机械、爆破等方式开挖山体,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超审批范围占地。经新安县林业局实地勘测,超出审批面积15.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防护林)。原有地貌改变,植被完全毁坏。经鉴定,涉案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元,生态损失元。鉴定费元。

裁判结果

新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林地,造成15.亩林地毁坏,被告人刘某松、王某松分别作为实际控制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森林资源毁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元;被告人刘某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被告人王某松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责令三被告人支付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元、林木和森林生态损失元、调查评估费用元,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经人民法院审核在河南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森林植被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价值,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质量。本案林地处于黄河岸边,新安县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游客集散中心和玻璃栈道基座,大面积毁坏生态公益林地,造成森林资源生态破坏,直接影响黄河干流生态环境,应当予以严厉惩处。人民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损害担责原则,不仅判处被告人刑罚,还根据林木及森林资源生态服务功能受损情况,合理确定被告人应承担的服务功能损失,对审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具有示范意义,是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护航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的生动实践。

三、宋某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12月,被告人宋某友以售砂获利为目的,承包濮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村15户村民集体农用地。年1月至11月,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宋某友非法挖砂,通过胡某、靳某龙等人销售获利。经鉴定,宋某友非法采砂.37立方米。濮阳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宋某友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罚款元。年12月,宋某友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元。经评估,涉案土地复垦费用.72元,宋某友已缴纳该款项。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友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宋某友主动投案,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宋某友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罚款进行折抵;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三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等七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本案是宋某友等多人在耕地上非法挖砂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系列案之一,该系列案中有12人被移送司法机关,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形成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多元参与、共同协作、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的格局,彰显了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类犯罪、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罚款元折抵相应罚金的意见,考虑被告人主动缴纳.72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情节,统筹兼顾被告人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承担,实现了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适用三种责任的有机衔接,为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

四、河南省济源市大峪镇三岔河村村民委员会诉梁某宾、李某等4人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6月底至年8月初,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非法生产粗酚,将产生的废液直接排至土坑内,流入砚瓦河,造成严重水污染事故。经济源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显示,三岔河村苇园沟废水挥发酚浓度超标倍。济源市人民法院认定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四人系共同犯罪,梁某宾、赵某超、闫某涛系主犯,李某系从犯,判决四人犯污染环境罪,对四人分别处以相应的刑罚,该刑事判决已生效。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三岔河村委会按照《济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污染事故进行善后处理,处理费用.25元。三岔河村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赔偿上述损失。

裁判结果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宾、李某、赵某超、闫某涛四人超标排放废液,污染三岔河村生态环境,依法应当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梁某宾、赵某超、闫某涛三人系共同犯罪主犯,李某系从犯,赔偿数额按3:3:3:1比例划分,判决梁某宾、赵某超、闫某涛三人分别赔偿三岔河村委会元,李某赔偿.25元,四人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责任担当。黄河水系砚瓦河受到污染损害后,人民法院不仅严厉追究非法排污污染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还根据刑事判决关于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划定四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依法追究环境侵权责任,判决赔偿三岔河村委会修复环境支出的费用,有力保护了三岔河村委会的合法权益,极大鼓励了被侵权人或者相关主体先行修复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本案审理贯彻了“损害担责”基本原则,让侵权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免除了有关部门和组织处理污染防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后顾之忧,对于保护修复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五、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11月,魏某珍、魏某强等11名被告为道路工程供应土方,在未取得合法用地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挖掘机、重型货车等机械,在中牟县三官庙乡某村挖土,导致耕地严重破坏。经鉴定,魏某珍、魏某强等11名被告共损毁土地90余亩,其中耕地13.亩。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魏某珍等11名被告支付土地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土地复垦费用、农业生态资源惩罚性赔偿金、鉴定费用等,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共同故意实施破坏耕地的行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判决魏某珍、魏某强等11人赔偿耕地修复费用.06元,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费用.4元,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金元等,在省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保护耕地就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河南地处中原,农业生产条件好,粮食产业在全国粮食生产和供求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坚持用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意义重大。人民法院在审理破坏耕地案件时,不仅要以填平原则恢复耕地原状,还应当对破坏者施以惩罚,从而震慑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本案不仅判决破坏生态者赔偿涉案耕地修复费用、土地资源功能性损失,还判决破坏生态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为我省环境资源案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提供了实践样本。

六、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年1月至2月,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开挖盗洞米,高1.5米,宽1米,盗掘恐龙蛋化石,年2月1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西峡县人民法院年8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七人盗掘完整恐龙蛋化石4枚,不完整恐龙蛋化石2枚,分别判处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对恐龙蛋化石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该判决生效后,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本案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非法盗掘恐龙蛋化石,破坏珍贵化石资源和生态环境,判决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按照《恐龙蛋盗洞土方回填、夯实工程方案》恢复原状,并在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两幅,予以赔礼道歉、警示他人。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恐龙蛋化石形成历时漫长,是重要的古生物化石,不可再生,对于研究恐龙的系统演化、生物多样性、古地理格局、古环境变迁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西峡县恐龙蛋化石群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发现的数量最多的恐龙蛋化石群,被称为“世界第九大奇迹”,是河南的地理名片。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非法盗掘恐龙蛋化石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判决王某亮、王某磊等7人对盗洞恢复原状,并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设置警示牌进行赔礼道歉,及时修复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对社会公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七、某化工有限公司诉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年3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载:“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厂区北临某村;该单位未能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该单位负责人记忆中于年左右制定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好像已进行备案,承诺找到后及时提供。”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年4月1日,市生态环境局再次调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表示将及时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年4月3日、5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先后向某化工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年5月18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某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五万元。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平项山市人民政府经复议,维持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有限公司系非重点排污单位,其吨/年水性涂料生产项目未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开发经营导致水环境破坏,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加强事前预测、分析和防范,严格源头保护。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中,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制度等都体现了这一原则。涉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也是水污染防治法明文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是及时有效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防止污染水环境或者避免污染损害扩大。某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没有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且,该企业生产设施距离环境敏感点较近,之前曾因VOCs处理设施未安装到位受到处罚,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从重处罚正确。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有力保障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的严格落实,展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密法治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心。

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诉方城县林业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方城县杨楼镇河沟村老长岭国家级公益林等区域林木被大面积砍伐,总计.89亩。经调查发现,方城县林业局对滥伐林木的张某宇作出责令补种株树木并处罚款元的行政处罚,但未督促张某宇补种树木,也未代为履行,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查处时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生态破坏,向方城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方城县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全面履行职责,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方城县林业局履行督促张某宇补植树木或代履行的职责等。

裁判结果

方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城县林业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督促和监管张某宇及时补种树木株,亦未履行代为补种职责,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尽快恢复受损的植被。判决方城县林业局继续履行查处职责并督促张某宇补种树木或代履行。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对促进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发生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大面积森林被砍伐,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林业局仍未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后,人民法院判决林业局履行法定职责,以司法手段强制林业局全面、适当履责,确保被毁坏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较好地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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