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重庆7月31日消息(记者陈鹏)记者从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获悉,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将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我国90%的能源和80%的工业原材料来自矿产资源。以重庆市大量开发的石灰岩矿为例,是工程建设不可或缺的砂石骨料来源,是生产水泥必不可少的工业原料,为城市建设和铁路、高速公路、水库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所必需。截至年底,重庆市发现的矿产资源72种,查明资源储量的46种,开发利用的28种。
新修订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制度设计,规定了四项重要管理制度。
一是规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和占用费制度。取得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占有矿业权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
二是规定了矿产资源规划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市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明确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遵循国土空间规划。
三是规定了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依法有偿取得,国家规定可以以协议等方式取得的,从其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分别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四是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边开采、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技术规范,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让。
同时,此次新修订《条例》呈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一是全面对标对表生态文明建设新理念。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保护”的内容,在管理原则中增加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内容,专门增设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进行详细规定。
二是充分贯彻矿业权相关制度改革新要求。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自然资源资产集约开发利用,要求矿业权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进行配置。按照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等方面的规定,增加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的规定。
三是严格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新精神。贯彻落实简政放权要求,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明确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采矿权全部由区县负责出让审批,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相关条款增加了可以委托区县(自治县)审批的内容,为下一步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奠定了制度基础。进一步压缩审批许可时限,由国家规定的“40日”压缩至“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