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矿权转让的概念
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区块内开展勘查作业,有权依法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的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
二、转让探矿权需要满足的条件
1、时间上: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2、投入上: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权属上:探矿权权属无争议
4、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
5、以申请在先、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探矿权:持有探矿权满2年,或者持有满1年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工作程度以上的地质报告;或者经原登记机关审查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6、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情况特殊的,另行申报审批。
探矿权转让经批准后,探矿权受让人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探矿权司法处置
人民法院拍卖或裁定将探矿权给他人的,登记机关根据受让人提交的探矿权变更申请,以及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应当具备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