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力士卡泊三醇软膏能不能治好初发的白癜风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4738669.html郜云律师学习研究王某、牟某德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刑终68号
原公诉机关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年12月4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年9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某德,男,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县,住北京市丰台区,原辽宁省新宾县时顺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年5月18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1月1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书由某市公安局于年11月1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敖某岩,男,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住辽宁省沈阳市大**。年6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0日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年5月23日被南皮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年11月1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书由某市公安局于年11月2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军,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崔某,女,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住沈阳市大**。年4月22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年8月11日作出()沧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王某提出上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我院经审理于年10月17日作出()冀刑终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市人民检察院于年1月22日分别追加指控原审被告人牟某德犯合同诈骗罪、妨害作证罪,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作证罪,被告人崔某犯窝藏罪,被告人敖某岩犯合同诈骗罪,向某中院补充起诉。某中院于年11月19日作出()冀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牟某德、敖某岩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安某红、书记员荆某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张某及其代理人孙某1、被告人王某、牟某德、敖某岩以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决认定:
一、合同诈骗
年1月,辽宁省新宾县时顺选矿厂(以下简称时顺选矿厂)所有人牟某德、王某(当时系夫妻关系),经牟某德的老师徐某1介绍以时顺选矿厂引进资金扩大再生产为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张某在考察投资期间,被告人牟某德、王某与时任时顺选矿厂总经理的敖某岩向张某夸大该厂的资产和盈利能力,隐瞒了时顺选矿厂基于巨额虚假外债及因外债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虚构了时顺选矿厂矿石储量大、含铁量高,投资前景诱人的事实。使得张某于年1月22日与牟某德签订了《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引进张某人民币贰千万元资金进行合作的协议》,约定时顺选矿厂自愿引进张某人民币万元资金进行合作,并在张某资金到位后,注册成某公司,张某将占有公司35℅股份,并以铁矿全部资产作为抵押;资金到位头两年为过渡期,过渡期每满一年时顺选矿厂给张某人民币万元固定回报。协议签订后,张某分次通过银行向王某账户汇款万元。款项到帐后,被王某、牟某德、敖某岩迅速转移隐匿。年6月24日经法院调解,被告人王某与牟某德自愿离婚,家庭财产除个人衣物归各人外,其他财产王某、牟某德自行分割。年3月5日时顺选矿厂的法人变更王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年8月14日该局经侦支队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侦查案件函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张某与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时顺选矿厂及该厂法定代表人牟某德、王某涉嫌犯诈骗罪(附基本事实及证据),建议对其立案侦查。该局于年9月3日决定对时顺选矿厂法人牟某德、王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2、已生效的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与时顺选矿厂法定代表人牟某德签订的《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引进张某人民币贰仟万元资金进行合作的协议》第一项约定,甲方(时顺选矿厂)把采矿证办下来后,注册成某有限公司,乙方(张某)自然过渡为股东,所占35℅股份不变。第二项:关于保证乙方贰仟万元引进资金和利益的安全问题。到期甲方不能兑现给乙方的回报和到期不能给乙方付清全部款项,这属于甲方违约,甲方用甲方全部铁矿资产资源赔偿给乙方。第三项:关于乙方不承担风险问题。在甲方引进乙方资金到位二年过渡期中,乙方不参与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不承担甲方任何风险。乙方必须知道投资的用途,在次期间不能销售矿石。
时顺选矿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双方签订投资协议后,时顺选矿厂的企业性质及股份并未发生变更,张某没有从时顺选矿厂分到过任何利润。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签订的该协议中可以看出,张某不参与时顺选矿厂的生产经营和管理,不承担任何风险,两年到期后,时顺选矿厂将要付清张某的全部款项。并在张某将万元打入时顺选矿厂后,验资单位并未出具过验资证明,时顺选矿厂也未给张某发放过股份证明,张某也没有从时顺选矿厂分到过任何利润。作为投资人,张某将万元投入到时顺选矿厂后,派人或自己亲自到时顺选矿厂监督资金的运行情况,防止资金抽逃和挪作他用,以保证自己投资的安全使用,完全符合双方协议的约定。时顺选矿厂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时顺选矿厂引进张某贰仟万元资金协议,对案外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时顺选矿厂上诉提出,按照原协议张某在参与合作经营的同时也应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且,在时顺选矿厂未能履行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又给张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应视为进一步认可了双方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在时顺选矿厂每满一年给张某六百万元固定回报及还款协议均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张某要求返还全部款项的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时顺选矿厂以张某参与了企业合作经营,也应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某。判决主文:变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沧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一条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时顺选矿厂给付张某人民币万元及利息。维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沧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第二条,即驳回原告张某对被告牟某德、王某、刘某1的诉讼请求。
3、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4月27日作出()沧执字第号执行通知书载明:张某诉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合同纠纷一案,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3月21日作出的()冀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权利人张某申请,本院于年4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法律规定,责令时顺选矿厂自本通知送到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及执行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4、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8月11日作出()沧执字第号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载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已于年10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时顺选矿厂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登记的所有财产,查封后不准更名、变户、抵债、抵押、变卖,听候法院处理;本院于年4月通过在银行查询相关款项的汇款记录及详单,发现被执行人时顺选矿厂及法人牟某德、王某在借得万元后将该款通过转账及取现方式全部转给了个人,却无证据材料显示上述款项用于该厂的生产经营。综上,被执行人时顺选矿厂及法人牟某德、王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现将该案材料移送某市公安局。请依法办理。附判决书、相关款项银行汇款详单1份。
5、年1月27日张某与时顺选矿厂法人牟某德签订的《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引进张某人民币贰仟万元资金进行合作的协议》内容如下:甲方: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法人代表牟某德。乙方:张某。甲方牟某德及其妻王某,在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有一个选矿厂和七处主体矿山(全称时顺铁矿)。甲方在建设选矿厂和获得七处主体矿山等这些资产资源以及生产经营权过程中,由于投入巨大,但自有资金不足,自(制)约了生产经营的发展。为展开大规模生产,获取好的效益,扭转资金不足所制约的被动局面,甲方自愿引进乙方人民币贰仟万元。现就甲方引进乙方资金进行合作的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项:甲方引进乙方贰仟万元资金到位,乙方即占有甲方铁矿全部资产35℅股份;
甲方引进乙方贰仟万元资金到位头两年为过渡期,在这两年过渡时期,每满一年甲方给乙方人民币万元固定回报,一切税费甲方承担。
甲方把采矿证办理下来后,注册成某有限公司,乙方自然过渡为股东,所占35℅股份不变。
第二项:关于保证乙方贰仟万元被引进资金和利益安全问题。到期甲方不能兑现给乙方的回报和到期甲方不能给乙方付清全部款项,属于甲方违规,甲方用甲方全部铁矿(含时顺选矿厂和七处主体矿山)资产资源赔偿给乙方。
第三项:关于乙方不承担风险问题。在甲方引进乙方人民币贰仟万元资金到位二年过渡期中,乙方不参与甲方生产经营和管理,不承担甲方任何风险。(乙方必须知道投资用途。在此期间不能销售矿石)。
第四项:关于引进资金到位问题。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天内乙方将被甲方引进人民币贰仟万元汇到甲方账上,甲乙双方履行正常财物手续。
第五项:未尽事宜和合作中出现的问题,甲乙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不成,通过法律解决。
第六项:此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章),牟某德年1月22日签字;乙方张某年1月27日签字。
6、年1月23日张某与担保人刘某1签订担保协议如下:经刘某1介绍张某拟向时顺选矿厂投资贰仟万元,刘某1自愿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如果张某不能按张某与时顺选矿厂所签协议约定收回投资,刘某1承担给付责任;如果张某投资按期收回,除贰仟万元本金外,张某所得收益的20℅提取给付刘某1作为报酬和佣金;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张某签字、刘某1签字。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1)年10月24日,侦查员从提交人刘某1处接受《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用全部资产作为引进张某人民币万元资金保证的协议》记载:时顺选矿厂用铁矿全部资产作为引进张某资金的安全保证。牟某德于年1月22日签字,并加盖选矿厂公章,张某于年1月27日签字。
(2)年8月4日侦查员从提交人张某处接受银行电汇凭证、银行转账凭据、收据载明,张某向王某转款合计万元。某省南皮县新光电子有限公司在年2月9日向王某建行尾号打款万元,在年2月10日向王某建行尾号打款万元。张某在年1月29日向刘某1打款50万元,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年1月29日向刘某1打款万元。刘某1在年2月1日向王某尾号打款万元,年2月9日向王某尾号打款万元。王某、牟某德对上述款项出具收据。年4月20日,王某、牟某德出具收据:收到刘某1投资款10万元。
8、银行对账单明细载明:张某万元的去向:
(1)王某建行尾号银行卡:年2月9日,王某建行卡尾号(年1月29日开户)收到南皮县新光电子有限公司(张某)万元,2月10日收张某万元后,于2月10日转敖某岩尾号银行卡万元(该卡次日转王某5尾号银行卡万元,王某5同日转姜爱军60万、王富某40万,12日转程钢20万,取现22万。3月3日转王某5尾号卡万),取现20万元,转肖某万元(该款于2月11日又转回王某尾号银行卡万元);2月12日转肖某30万元。共转出万元。
王某尾号卡在同年2月12日转王某万,取现20万;2月23日转肖某万元(全部转刘凤艳),2月26日转王某尾号卡10万元(当日开卡,3月12日消费9.9万,9月21日余额0),2月26日取现5万,3月9日取现30万。共转出万。
(2)王某工行尾号(1月29日开户)银行卡:王某在年2月1日收到刘某1万元款后,王某于当日转王某尾号(当日开户,9日销户)工行卡万元(当日转给王某5尾号卡万,该款同日全部转出;当日转王某5尾号卡32万);当日转李书华31.5万元;2月2日转冷某58万元;2月3日转王某尾号卡20万元(当日转给孙波20万);2月3日转孙友孚万元;2月3日转肖某万元(2月3日、10日全部转出);2月8日转孙某39万元;2月4日转未知账户50万元;2月1日至5日转出6笔36万元(无对方信息);以上转出.5万。
王某工行卡尾号在年2月9日收到刘某1万元后转款去向:王某于当日转给王某尾号工行卡(2月9日开户)万元(2月23日转肖某万元,该款全部转给刘凤艳;3月2日转肖某60万元,该款3月3日全部转出;3月2日肖某转回王某卡.万元,);3月9日转敖某岩尾号工行卡(当日开户)万元(该款当日转敖某岩尾号工行卡10万元,该卡5月15日销户转出;该款转敖某岩尾号工行卡20万元,款3月9日至15日转账支出;3月10日转出50万元;3月31日取现20万元;4月1日取现55万元;4月19日取现10万元;3月18日至年7月22日分四次转出14.万元;4月23日至年5月18日分8次取现16.99万元,共.万元);3月17日转尾号卡5万元。共计转出万元,以上共转出总计4.5万元。
9、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年10月24日证言:年,徐某1找到刘某1,称其学生牟某德在辽宁新宾经营时顺选矿厂,矿产资源丰富,但是缺少资金,不能扩大生产,徐某1希望刘某1找到能投资万元的人进行投资,选矿厂可以给投资人35%的股份。刘某1联系了张某。后经张某、牟某德、王某、徐某1等人商谈,年1月22日,由徐某1起草,牟某德、王某、张某、刘某1共同商定了合作协议条款,由张某和牟某德分别签字。同年2月1日至2月10日,张某总共给王某个人账户汇款万元。汇款后,时顺选矿厂一直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某投资回报,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到工商局注册公司将张某变更为股东。后来,了解到时顺选矿厂在年11月就因欠外债被法院查封,根本不可能注册公司转让及变更股东。时顺选矿厂在年1月10日取得采矿证,因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成某公司,刘某1、张某为此事找过他们,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牟某德和王某不提供公章。年9月,因担心投资安全,刘某1等人要求参与时顺选矿厂的经营,但是牟某德、王某拒绝交接账目,也不透露经营情况。
签协议的时候,王某、牟某德、张某、刘某1、徐某1都在场。牟某德、王某说选矿厂没有外债,引进资金是为了扩大生产。之所以在投资协议中规定两年的过渡期,是牟某德坚持的。因为张某没有干过选矿厂,直接进入无法参与管理,在过渡期张某可以学习选矿厂的管理,刘某1等人认为可以短一些,但是牟某德坚持要两年。最后规定在过渡期内,牟某德支付给张某每年万元的固定回报,但牟某德没有履行。年9月份,因为牟某德始终不履行协议,刘某1、张某曾去过时顺选矿厂几次,并在厂内的焦会计处得知时顺选矿厂的账目上就没有入过万元的投资款。年10月份联系不上王某,年3月份联系不上牟某德。
年3月13日刘某1书写证明:年1月22日在君悦酒店,其多次询问牟某德、王某,让他们确认时顺选矿厂是否有债务,牟某德表态说,没有债务,厂子借款随时有人送来,我们是立足长远,找投资人要从根本上解决选矿厂发展问题,当时其没有怀疑王某、牟某德的谎话,向张某推荐了牟某德、王某。年1月27日签订合作协议时,张某又明确问王某、牟某德是否有债务,他们都说没有任何债务。牟某德保证张某投资款到帐后,全部用在时顺选矿厂扩大经营上。当时其和徐某1都在场。自己与张某始终没有参与到时顺选矿厂的经营中去。
(2)证人徐某1证言:徐某1系牟某德的中学老师,王某是牟某德的妻子,三人经常有来往。年1月初左右,徐某1应牟某德的要求,找到刘某1,刘某1又找到某的张某向时顺选矿厂做了投资,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牟某德、王某承诺张某投资后选矿厂成某公司,给张某35%的股份,变更工商注册。如果牟某德、王某违约,矿山归张某所有。过渡期为两年,过渡期内张某不参与经营,每年给张某万元。
牟某德和王某向其说投资是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并介绍时顺选矿厂矿产储量非常丰富,每年能出7-8万吨铁粉,效益非常好,只是资金紧张,希望找个合作伙伴。并没有说明该厂资产和债务情况,也没有说过时顺选矿厂被法院查封的事情。其将牟某德、王某所说的情况向刘某1转述。
年1月初,刘某1和张某到了沈阳,在沈阳北站对过的君越酒店,牟某德、王某向刘某1、张某介绍了时顺选矿厂的情况,徐某1也在场。后来的考察和签订协议,都是牟某德、王某一起介绍、商定的,介绍内容和二人向徐某1介绍的内容是一致的。考察完厂子之后,在君悦酒店,由徐某1起草了协议框架,张某让律师看完后签的字。签字时,徐某1、牟某德、王某、刘某1、张某都在场。签订协议时,牟某德、王某没有说过用张某的投资去还债务,一直说用于扩大再生产。考察厂子时也没有见过法院的封条。双方签订的协议一直没有执行。后来徐某1知道时顺选矿厂在年就已经被法院查封了,不可能把股份转给张某。年夏天因为协议没有执行,张某和徐某1一起找过牟某德,牟某德说又开了好几个矿点,正努力经营。后来牟某德、王某就联系不上了。张某投资前牟某德没有说过时顺选矿厂被查封事,当时牟某德说厂子没有欠款。
年3月14日徐某1书写证明内容:其向刘某1介绍牟某德、王某的时顺选矿厂时,确实不知道有债务。因为牟某德、王某说要找合作者引进资金开展矿上生产经营扩大再生产,其即介绍了刘某1。牟某德、王某时顺选矿厂被查封,其根本不知道。在沈阳君悦酒店签订协议时,牟某德、王某、刘某1、张某还有其在场,张某明确问了,牟某德、王某是否有债务,牟某德、王某都说没有债务。
(3)证人焦某证言证实:其从6年9月至年年末在时顺选矿厂担任会计。时顺选矿厂由牟某德和王某夫妻二人共同管理。年初,时顺选矿厂经营一般。虽然赚钱,但是在矿山开发和办采矿许可证上投入大量资金,开采过程中林业罚款也支出了大量资金。这些资金都是高息借款,挣得钱不够还高息借款的。年3月份,该厂以前的合伙人徐某2和牟某德打官司,要求分合伙时的利润,牟某德让其整理过外债的情况,当时欠王某5多万左右、欠本溪恒顺担保公司多万元左右,其余各散户多万,总共约多万元。年初,时顺选矿厂的对税务的账和内部帐上都显示负债多于资产。在这些外债中不包括张某的万。年11月末,张某、刘某1到时顺选矿厂看账,张某说自己投了万元,想知道自己的投资去了哪里,其才知道张某向时顺选矿厂投了钱。但是牟某德、王某根本没有告诉其张某投资的事,选矿厂的内账和外账上根本没有张某这笔钱。年6月,牟某德、王某才把张某打款的票据给其,其才把该笔款记入内部账。更不清楚张某的钱是怎样用的。
时顺选矿厂的外债在该厂对税务局的账目上都没有记录。在该厂内部账上开始也没有记录,只是在有人打官司要账时,牟某德、王某才把借钱的票据交给其整理,其才知道牟某德他们借了钱。时顺选矿厂的收入、支出都不经过财务,只是把票据给财务,究竟支出票据上花的是哪一笔钱,其根本不知道。时顺选矿厂的销售款、收借款从来没有存到过公司对公账户,都是存到个人的账户上。厂子需要经营用钱时,都是牟某德、王某亲自办,其都不清楚。牟某德负责全面工作,王某负责厂子财务方面的工作,财务票据多数是王某签字。出纳在年8月前是王某担任,8月以后是王某的妹妹王某8。
年10月张某询问他的投资款的去向时,张某不知道他的钱多数用于还借款了。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时顺选矿厂在年有存货铁矿石.31吨,但是其没有看到过这么多矿石。年资产评估报告中记载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与其保存的年固定资产账记录的原值不一样,房屋建筑物部分其是依据王某、牟某德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的票据记录的,生产设备依据设备发票和安装费用。办公宿舍,其账上原值47元,评估报告原值元;水泵房,其账上原值80元,评估报告原值元,关于变电所等评估报告记载的与其记载的都不一样。财物原则上建筑物应提折旧,随着年份的增加价值应越来越低。其并未向时顺选矿厂出借过钱,年3月在本溪市作的其向该厂出借70万元的公证是王某让其去做的。其本人和时顺选矿厂之间并没有该笔债权。
(4)另案处理的王某5证言:王某、牟某德以时顺选矿厂的名义自6年至年向王某家借款共计余万元,都是以王某1(王某2)的名义借出去的。年,王某总共还给王某万元。
同日第二次证言,王某4也叫王某2。年时顺选矿厂没有资金周转,牟某德找来王某4让王某4投资万元,将时顺选矿厂60%的股份转给王某4。年9月26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后来没有合作成,牟某德把王某4的投资又还给了王某4,但是其不知道还钱的具体时间。王某5自愿作为王某一方的相关权利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
辽宁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时顺选矿厂出具的辽永盛审字第号专项审计报告,涉及的带有“王某5”字样签名的收据不是王某5本人签的。许某2提供的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审计用账目资料中涉及的带有“王某5”字样签名的收据不是王某5本人签的。
年2月至4月,王某向王某5、王某1打款共计万元。这些钱是用于还王某向王某5、王某1借款本金的利息。王某尚欠王某5本金1多万元。
(5)证人王某1证言:王某是王某1妻子王某5的妹妹。王某和牟某德自6年开始经营时顺选矿厂。6年至年,牟某德、王某共向王某1借款共计多万元,累计还了万元左右,还欠本金1万元左右。年,时顺选矿厂借了很多高息借款,经营不好。年末,该厂就不经营了。
(6)证人王某2(曾用名王某4)证言:其在年与王某1夫妇相识,王某1介绍说时顺选矿厂是他和他的妹夫牟某德投资的,因缺少资金,想让其投资。年9月26日,其和牟某德签定合同,合同约定其投资万元,占60%的股份,当时签合同时牟某德和王某承诺他们没有外债,在合同上有专门条款,“时顺选矿厂在此协议签字前没有以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名义向第三人借过款”。其投资组织生产后,来了很多要账的,后来牟某德把公章拿走了,其无法进行生产,就到新宾法院起诉要求他们还钱,并且胜诉,时顺选矿厂退还了王某万元。
(7)另案处理的肖某证言:其是辽宁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法人。8年4、5月份通过王某6认识牟某德、王某。后以个人名义实际借给时顺选矿厂万元左右,都有借条,没有借款协议,借条在王某6那里,王某、牟某德还了其万余元。王某6帮其向法院起诉王某、牟某德还款,其没有到本溪市提出过仲裁,是王某6提出的。其没有本溪市明山区法院要求执行时顺选矿厂财产,是王某6去做的。其现在不是时顺选矿厂的债权人了,债权转让给了王东平。
(8)证人林某1证言:其是辽宁省汇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年和年其公司接受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时顺选矿厂做过两次资产评估报告。分别为“本汇鉴报字()第号”和“本汇鉴报字()第号”。但是时顺选矿厂没有向我们提供相关的账目,只是通过一个叫王某6的律师提供了部分设备购销合同、林木购买协议。我们不能确定上述评估报告中所评估物的权属。对所评估的房屋建筑物的原值是根据本溪类似的建筑物每平米造价估算的。
(9)证人王某3证言:其在4年至6年担任蓝旗村村委会主任。4年12月张毅超和许某3组建时顺选矿厂,地点是原蓝旗村铁矿旧址。村铁矿在70年代就不干了,手续早作废了,时顺选矿厂不属于蓝旗村,只是将原铁矿旧址租给了时顺选矿厂。4年时顺选矿厂没有采矿手续,实际上他们开采矿山,采矿选矿。
(10)证人许某1心证言:其受哥哥许某3委托来反映王某、牟某德违法犯罪情况。恒信公司在明山区法院提起两起民事诉讼,一起是8年9月28日,时顺选矿厂借恒信公司万元,但在仲裁卷中,同一天,时顺选矿厂还在恒信公司借款万元;第二起是8年12月24日,时顺选矿厂向恒信公司借款万元,但在仲裁卷中借条显示,同一天,时顺选矿厂还从恒信公司借款万元,两次都是同一天分两次借款,明显不符合逻辑。恒信公司是在年5月4日提起两起诉讼,但仲裁卷中显示,提起诉讼的当天,恒信公司还借给时顺选矿厂万元,这简直违背常理。年12月,法院审理许某3与牟某德间民事纠纷,看到恒信公司起诉时顺选矿厂归还万元,当时我们就懵了,许某3作为时顺选矿厂的合伙人,根本不知道该厂凭空出现这么多债务,牟某德、王某从来没有和许某3说过厂子在外借这么多钱,且这些借款都是高息,当时社会上很多投资担保公司的借款利息比牟某德、王某借款利息低得多,这些钱用到哪里是疑问,厂子也根本不需要这些钱。8年9月至年5月,时顺选矿厂基本上不生产,没有大额用钱的地方。
许某1心年1月14日证言:4年许某3和张某超出资,合伙组建了时顺选矿厂。为了不交工商管理费,就把时顺选矿厂注册成某了集体企业,该厂实际是合伙企业。我们是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先建厂,后由县政府统一办理采矿证。8年,新宾县对招商引资来的企业的矿山采矿权统一办理招拍挂,王某成为时顺选矿厂采矿权的受让人。后来我们又在采矿证上添加采矿权人为“时顺选矿厂”。6年,张毅超退出合伙,把股份转让给了牟某德。许某3与牟某德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牟某德负责厂子的生产、投资,许某3负责协调关系。
10、辽宁省本溪市晟信公证处年3月15日、3月16日分别作出的()本晟信证民字第号、号、号、号,第号至号、第号至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赵某,债权35万,时顺选矿厂借于年4月;申请人王某8,债权30万,借于年12月15日;申请人焦某,债权70万,借于年10月13日;申请人依某,债权90万,借于年4月11日;申请人李某,债权万,借于年1至5月;申请人王某,债权70万,借于年5月11日;申请人石某,债权万,借于8年3至4月;申请人柳某,债权万,借于年4月10日;申请人辽宁恒信投资担保公司(肖某),债权万,借于8年9月至年11月;()本仲裁字95号裁决书裁决数额万元;申请人王某1,债权万,借于6至年(附时顺选矿厂年2月还款计划);申请人刘某2,债权50万,借于8年3月5日;申请人李敏,债权万,借于7年至年;申请人姜贵华,债权20万,借于8年;申请人杨某,债权万,借于年2月3日;申请人迟福战,债权万,借于年1月15日;申请人由敬东,债权5万,借于年5月;
申请人徐某3,债权83万,借于年1月1日;申请人韩某,债权80万,借于7年5月17日;申请人王某娜,债权20万,借于8年7月18日;申请人敖某岩,债权万,借于年11月7日;申请人吕某,债权万,借于8年至年2月;申请人王富某,债权万,借于年1月1日;债权总计:万。张某投资后时顺选矿厂又借款万。张某投资前时顺选矿厂经公证确认的债务万。
11、时顺选矿厂对外欠款的相关证据:
(1)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明民初字第号、号民事调解书记载,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牟某德、王某共同给付辽宁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欠款本金万元、万元及相应利息。
(2)本溪仲裁委员会年10月15日作出的()本仲裁字第95号裁决书记载,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偿还辽宁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
(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新宾民一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年2月11日,在法院主持下,原告王某4与被告牟某德解除双方签订的联合经营合同书。牟某德偿还王某44.92元。
(4)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年12月13日出具的()新宾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记载,年8月5日,时顺选矿厂向于长栋(于某某的儿子)借款万元,年2月5日偿还本金及利息万元。
12、时顺选矿厂被查封的事实:
(1)年5月17日,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明法()民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辽宁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采矿权矿点为赵家村,查封后不许出租、转让、转包。
(2)年10月13日,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临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记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在新宾县工商局所登记的所有财产、查封后不准更名、变户、抵债、抵押、变卖,听候法院处理。
(3)辽宁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仲裁字第95号裁决书,该法院于年11月17日作出()本执登字第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的存货矿石0吨以及该厂全部资产;查封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位于新宾县新宾镇赵家村、林子头、佟家村、庙岭、南拨卜沟村、下坎佟家堡、吴家堡七处矿点的采矿权。被执行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固定资产期限为二年,流动资产期限为一年。
13、关于时顺选矿厂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的证据:
(1)辽宁永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于年7月28日作出辽永盛审字第号专项审计报告证实:(许某3与牟某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对时顺选矿厂的经营账审计结果如下。
经营状况:6年5月1日至年3月31日累计亏损41595.39元。
亏损主要原因:生产加工销售铁粉的数量少;借款利息负担过重,影响了时顺选矿厂的效益。
存在问题:白条入账额度大,金额超过0万元,不符合财务制度要求;向个人借款,利息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
资产负债情况:至年3月31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全部资产7.4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净值.5万元,全部负债.7万元。
(2)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某、敖某岩、牟某德、王某8等人的银行账目明细以及某华狮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报告: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年经营情况:年账面收、支情况:经审核年的会计账簿,年账面实现利润,.12元。截止年12月31日账面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截止年12月31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的固定资产总账账面原值比明细账账面原值少22,,.83元。因本次鉴定资料只有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我们无法查找总账,明细账不一致的原因。
年-年度经营情况:根据提供的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年-年的年度利润表,各年度实现的利润为:年实现利润-1,,.37元,年实现利润-3,,.29元,年实现利润,.12元,年实现利润-,.40元,年实现利润-,.58元。
根据提供的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6年-年期间的部分月份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顺选矿厂年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分别为,.96元和,.54元,年交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分别为,.78元和,.42元。
审核鉴定结论:不能根据本次鉴定所提供的资料确定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6年-年的应纳税情况,年的实际经营情况、8年-年各年末的实际资产、负债情况。
1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年冬天,通过徐某1引荐,由张某投资两千万,占厂子百分之三十五的股份,年末,张某开始考察石顺采矿场,七个采矿区。在考察期间,牟某德和徐某1把厂子所有的经营状况有外债,有查封,还有纠纷等等情况,全部告知于张某。在年1月份在沈阳君悦酒店,由徐某1起草协议,签订了合作协议。因为有查封、有外债,有纠纷,张某主动要两年过渡期,让牟某德把外债、纠纷自己处理,牟某德也同意了。两年的过渡期,张某不公开身份,不参与经营。
张某的身份不公开是股东,另外一个原因是家里不同意投资,所以暂时身份不公开。因为厂子有查封有外债,协议签订后,张某提出两千万不能打入厂子的账户,怕查封。要求打入其的卡里,两千万资金注入后,厂子启动了正常生产,两千万资金一部分用于还外债,一部分投入生产,矿山开发,办理采矿手续,新增四个采矿区,日常费用等,在年生产期间,张某多次去过厂子,陪牟某德考察矿点,在年下半年其因怀有身孕,基本就不去厂子了,在11年1月份采矿证办理后,其就离开厂子,3月份生孩子在家,这期间,牟某德给其打过电话,说张某又找了合伙人,要求和他们去厂子见面,其说在月子里出不去,可以考虑你们找新的合伙人,4月份其和张某、牟某德在新宾一家宾馆见面,张某和牟某德提出有新的合伙人,要投资,牟某德要在转一部分股份问其同不同意,其说同意。我们厂子有七千万左右外债。
年5月份,张某和牟某德,确定了外债七千万以后又找了合伙人,其也同意他们转股份。年8月份,其在厂子看到一个办公机要,股东会议机要,内容是准备重组公司,确定股份,他们没有想找合伙人,是想踢开其,张某参与经营了。10月末出事以后,厂子、矿山出现事故,张某跑了,没人管了,年3月份找张某、牟某德说有收购的,张某不同意收购,后来就接到了某中院的民事起诉书了。
在和张某谈投资的时候,徐某1,牟某德,还有其都说过厂子被查封的事。张某向我们提供资金,具体用项是:一部分用来厂子还外债,一部分厂子生产,一部分矿山开发,一部分办采矿手续,以及其他费用等等。
李某1是其的一个外债人,冷某是其侄媳妇,孙某2是外债人的朋友,转给孙波的钱是支付厂子经营费用的。王某8是其妹妹,王某5是其姐姐同时也是外债人,敖某岩也是外债人。
张某给时顺选矿厂投资万元,其中1万元用于偿还时顺选矿厂欠下的债务,其余用于经营。在张某投资之初,王某等人已经告知张某时顺选矿厂存在大量外欠债,并且已经被法院查封。
王某年10月16日供述:年2月与张某签订引资合作协议,在场人有其和牟某德、张某、刘某1、徐某1。年11月左右选矿厂被明山区法院和本溪市中院查封,直到年解封。在年牟某德离开厂子找不到人,年有一个企业买厂子,王某6拿着牟某德的授权把选矿厂的法人变更到其。
协议签订后,张某一共付给选矿厂2万元左右,万元是合同注资额,多万元属于时顺选矿厂借款,不占股份。万元汇到其个人银行卡和王某9、王某8个人卡上。收到张某投资款后有万元还恒信公司、万元还王某5、万元还于长栋、万元还继东贸易,还小份额多万。具体还款都是牟某德告诉其让其操作的。
年10月17日供述:年1月与张某合作前,选矿厂有外债约0-0万元。时顺选矿厂取得合法采矿手续后,没有按合同约定注册成某公司,将张某过度为股东。牟某德任法人期间,牟某德、敖某岩、张某、刘某1曾开过股东会,有股东会纪要,显示他们要成某公司。其成为法人后,张某没提过此事。其从6年至年共向王某5借款万元左右,年后,没有借过。借款有现金支付的,也有银行转账的。用张某款还万元。年1月前,选矿厂共有0多万元外债。
年的两部账运到其住处,年牟某德要看账,都交给了牟某德。年以前的账年在车里被盗了,从哪报的案不知道了。年3月变更法人,蓝旗村同意变更证明,不是其办的,都是王某6办理的。
15、被告人牟某德供述:年9月左右,时顺选矿厂缺少资金,无法正常生产,干干停停,采矿证也没办下来,需要融资。后通过老师徐某1把刘某1和张某介绍给其,刘某1、张某对时顺选矿厂进行了考察,后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张某和刘某1一共投资了万元,股权的35℅给张某,投资前两年张某不参与经营,选矿厂每年给张某万元的固定回报。张某按照约定打给时顺选矿厂万元,选矿厂就开始生产了,年10月27号选矿厂出了安全事故就停产,其出去继续融资,但没筹集到钱再回到厂里,门卫告诉其时顺选矿厂换老板了,不让其进厂。
恒信公司与时顺选矿厂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的两起民事诉讼共计万元,在本溪市员会仲裁的借款本金共计万元,还有在抚顺日报登记债权转让万元,共计万元的借款,根本就不是真实的,其没有收到这么多钱,除了在明山区法院诉讼的两起万元是真实存在的,其他借款都有很多水分,不是真实的。仲裁的万元中只有多万的本金真实存在,张某投资后的万元借款,其代表时顺选矿厂只向恒信公司借了不到万元。
本溪市仲裁的5张借条,签字是其本人签的,财务章是王某盖上的,8年12月24日借款金额万元和年1月19日借款金额万元是其亲手写的,其他3张借条内容不是其写的,其只是签个字,当时王某6喊其和王某去王某6办公室,王某6起草借条草稿,让其和王某照着草稿抄了这5张借条,日期都是本溪市仲裁前的同一天写的。
提起仲裁主要是王某6的主意,一是当时其和许某3关于时顺选矿厂分红纠纷的官司快要接近尾声,未来可能涉及分红;二是王某1经常到时顺选矿厂闹事,要求还钱,且王某1逼其卖股权给王某2(王某4),王某6了解此情况后,给其和王某出主意,说让恒信公司提起仲裁,通过仲裁借款就有了法律效力,等于上了保险,不管是许某3还是王某1,谁想分红或者获得股权,都得先承担万元的外债,这样许某3、王某1就不会逼其了。因为其不懂法,对王某6仲裁提议犯嘀咕,王某6说为了让其放心,让恒信公司和时顺选矿厂私下拟一个协议,说明真实发生的借款数额,后来其安排王某和王某6具体办的这事,现不清楚协议在哪?当时王某6问其建时顺选矿厂共花多少钱,其说1多万元,王某6说就把仲裁数额定为1万元,这样能覆盖其全部投入,王某6说仲裁需要借条,在时顺选矿厂欠恒信公司的数额基础上虚增点,当时,其刚还过王某万元,仲裁数额就成了万元。
其与张某签订投资协议后,张某就给王某的卡上打钱了,收到投资款后,其说必须想办法先把王某2(王某4)的投资款还了,当时王某6、王某、敖某岩都在,其安排王某6和敖某岩办的,把王某2手中借条拿了回来,一共万元,打款是王某办的。其没有授权任何人去变更法人。
张某投资前建新厂,办理土地使用证、环评、7个矿山地质勘探、买山林、见尾矿库、修路、给当地装自来水管道、村镇水库清淤、修水坝等,共花了1多万元,(财物有记载)钱一部分是自有资金6至7百万,一部分外借。张某投资时,虚的外债0多万(主要是王某1多万和恒信公司多万),实际外债1-1多万,但是王某1那时主张外债多万(含利息),恒信公司主张1多万,剩下的就是外欠货款和小额借款。
张某考察选矿厂时其负责介绍铁矿储量、厂子的建设情况,王某介绍资金后勤情况,敖某岩全程陪同张某考察,主要是从旁边帮腔,介绍厂子的发展空间,说他在厂子范围内发现煤炭、邬、金矿等大量资源。敖某岩说的那些矿点,其没有发现这些资源。
张某投资万元,签协议之前,在合同里没有明确企业的债务权属(投资前的外欠数额、债务由谁承担),我们都没和张某提,当时没想到。时顺选矿厂被明山区法院查封的事,其没有告诉张某,当时光想着往好处介绍时顺选矿厂了,像查封这些不好的因素就没和张某说。而且查封数额就万元,张某那时也不会在乎这万元。被法院查封王某和敖某岩都知道。其和王某、敖某岩在一起时,被法院查封的事大家都没有提。本溪市仲裁的万元不是真实的,其就没有和张某说,张某也没有问过我们时顺选矿厂是否涉及诉讼等问题。时顺选矿厂有两套账,一套正规对税务局,一套白条账。借款和投资款入哪个账不清楚,王某主管财务。年未敖华某后就由王某、敖某岩一同管理财务,两套账都由焦某记录并保管。年春天王某、敖某岩告诉其,和许某3打官司时法院要求审计的两套账,在取审计报告回的路上丢了。张某投资前,其没有把许某3分红打官司的事告诉张某。审计的时顺选矿厂的矿产资产、外债是多少,其记不清了,张某考察时,张某没有看账,刘某1翻了翻。焦某是否给张某他们看记录外债的白条账,其不知道。其没有告诉焦某将张某的万元投资款入账,财务不是其负责。恒信公司、王某1等人的借款、还款、利息,账上怎么记的不清楚,其只知道大概数。铁粉一般销售给贸易公司,抚顺华泰公司、通化继东、辽阳、丹东宽甸、山东枣庄、本溪的一些贸易公司,但量都不大。卖铁粉的钱都用于工人工资和厂子日常开支。这几年其买了八九块地,有庙沟、下堪(70万)、蓝旗(4块56万)、李家太阳沟(万)、东沟、旗杆山,林地的手续、证件都在财务室放着,现在不知谁保管。
张某考察前,其、王某、敖某岩没有商量过把厂子查封的事告诉张某,当时其没把查封当回事,觉得没必要告诉张某。张某投资前,其欠王某1本金及利息也就0万元,其中本金万左右,年其还过王某0多万,到张某投资时其欠王某1本金也就多万。张某投资后,没再向王某1借过钱。年2月11日还款计划显示的时顺选矿厂欠王某1借款万元的债务,都是虚假的,其并没有向王某1借过这么多钱,主要是高息,王某1就是想把债务虚增,将来好侵占时顺选矿厂的资产。
其有一份时顺选矿厂借还款明细,都是记录这些年还王某1款,其中(张某投资前)年9月20日还款.7万元,张某投资后,自年2月1日起至11月共还王某28万元,年1月至9月共还王某万元。共计万元,其现在不欠王某1钱。这份明细是其年未从时顺选矿厂财务室拿来的,表谁做的不清楚,肯定是王某、敖某岩、焦某、王某8做的。张某约定的投资款是主要用于时顺选矿厂生产,一小部分用于还债,具体数没说。其交代王某、敖某岩,张某的投资款大部分要用于生产,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可以拿小部分还债。
因那段时间其没再厂子,张某投资款到后,还款都是敖某岩和王某去办的。王某没有和其说过张某的投资款是怎样使用的,但其问过,王某说,你放心吧,都用在企业生产了。
时顺选矿厂没有向敖某岩借过钱,给敖某岩打的借条万元,是张某投资前,王某让其在借条上签的字。因王某说敖某岩作为总经理,一分钱没花,没法管理员工,等敖某岩有钱了,再真正出资,就写了个假借条充当投资。
张某投资后,张某、刘某1偶尔去时顺选矿厂看看,日常管理还是由敖某岩管理,其那时总在外面联系资金和办安全许可证及矿山确权。年10月27日,时顺选矿厂发生了安全事故,死了一人,当时张某没在时顺选矿厂,当时是敖某岩负责管理。张某投资后,办公室、财物、后勤依然是王某管理,张某没有管理过财物。张某投资后,卖了多少铁粉,其不记得了,钱用于生产了。
张某投资前考察时顺选矿厂一共两次,这边有其、王某、敖某岩、司机王某9、李某2等,那边主要是张某、刘某1、徐某1、吴某。我们几个人在一起吃饭的时候,大家没有提外债的事。其怕和张某说了实际外债数额,张某就不会投资时顺选矿厂了。也没有向张某提起时顺选矿厂被法院查封的事。张某投资款到后,其不知道王某、敖某岩拿这么多钱(1多万元)还款。张某投资后,没有参与时顺选矿厂的经营管理,还是由王某、敖某岩负责,卖铁粉的钱由王某掌控,张某没有卖过铁粉,也没有收取过钱。其自7年至年3月左右担任时顺选矿厂法人,年3月左右,王某在其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法人变更为她。
16、被告人敖某岩供述:年2月,其和王某去海南联系卖时顺选矿厂的事,最后没谈成。年张某投资时顺选矿厂时,时顺选矿厂已被法院查封,处于停产状态,对外有欠款,其告诉过张某时顺选矿厂有外债和被法院查封的事。其只管生产,并不负责财务,不清楚经营上的账目开支,也不知道外债的具体数额,只知道欠辽宁恒信担保公司和王某5的钱。王某给其转款只是借用其的银行卡,钱具体干什么用其不清楚。其对自己银行卡取现的用途均记不清了。
年3月9日王某工行卡尾号转给其尾号的万元,是什么钱,其记不清了,当时这卡在王某处。时顺选矿厂用其的身份证办过几张卡用于厂子经营,其记不清了。年3月9日收到王某万元后,又给其工行尾号转款10万元、尾号转款20万元,其记不清是什么钱了。
年5月张某开始经营时顺选矿厂,其就离开了,没有参与卖铁粉。其个人从年分多次借给时顺选矿厂多万元。这些钱都是从美国开店挣的,怎么在国内取得的,其拒绝回答。
年2月10日、5月19日、5月23日、3月9日王某向其建行卡转账万元、35万元、25万元、万元,是王某拿其的银行卡做的转款,有其的签字肯定是王某、牟某德和其一起去的,提取现金后,拿到厂子经营用了。后来两张卡就销户了。
审计报告中自8年开始收到时顺选矿厂收到的利息收据10张,共计2260元,不是其的签字,其没有收到过利息。年11月,时顺选矿厂连本带利息给其写了万元的借条。
17、另案处理的王某6年10月19日证言:其和辽宁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肖某是朋友关系,无业务关系,没有担任过恒信公司法律顾问。7年至年底,担任时顺选矿厂的法律顾问。8年至年,其个人借给选矿厂共计万元;肖某共计借给选矿厂万元(实际),杨某民万元,路某90万元,共计万元。
8年、年借款给时顺选矿厂,是因当时牟某德、王某对其描述时顺选矿厂的盈利非常强,说整个的矿区都是时顺选矿厂的,不仅有铁矿,还有煤矿等其他矿产,且当时铁价达0多元,其信任了牟某德、王某所说的,陆续借钱给了他们。年其找人勘探了时顺选矿厂,才发现牟某德说的矿的储量、坐标点都是假的,储量远低于跟其宣传的,有的矿点根本没有矿石,有的坐标设在了河里。许某3与牟某德打官司期间,王某提交给新宾县法院的关于向王某5借款的借条,不是在其这儿,就是在王某5那儿,当时路某公司要收购时顺选矿厂,路某公司让其清理时顺选矿厂的债权债务,因当时收购价不能偿还时顺选矿厂的全部外债,就需各债权人将债务缩水,为防止各债权人拿着借条原件去法院起诉全额债权,路某公司要求各债权人将债权原件由其保管。
至今时顺选矿厂共欠恒信公司及其个人本金万元,其中,通过本溪市仲裁的债权万元。通过本溪市法院判决的债权万元,仲裁的万元(5张条)都是真实的。万元的80℅都是从其处提走的现金,20℅是按牟某德要求转到特定的账户上。
时顺选矿厂法人变更为王某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王某、敖某岩、王某1联系路某购买时顺选矿厂,谈的差不多了,但是联系不到法定代表人牟某德,王某向路某公司出示与牟某德的离婚协议,路某公司说时顺选矿厂的法人可以变更王某,由王某代表签字,王某找到其陪王某到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王某联系了杜某,由杜找镇政府出具了证明,找工商局的人提交了相关材料,后来王某将变更登记的核准函交给其,其才知道时顺选矿厂法人变更为王某。当时王某给其一张牟某德委托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的委托书及政府出具的证明,再加上杜某在工商局找了人,变更手续就办完了。委托书不是牟某德交给其的。时顺选矿厂变更王某后,其没有见过牟某德或联系过牟某德。
在牟某德与许某3家打股权纠纷的时候,其开始诉讼及仲裁,一方面,发现时顺选矿厂债务很多,为了保障其和恒信公司财产不受损失,采取法律手段申请的仲裁;另一方面,当时时顺选矿厂已经取得采矿证竞买手续,为了防止将来采矿证被人查封,其也就先采取了法律手段。当时法院诉讼的成本非常高,而仲裁的成本相对较低。
18、被害人张某陈述:年1月,张某通过朋友刘某1介绍认识了徐某1、牟某德、王某等三人。三人对张某称,时顺选矿厂的前景非常好,但是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张某投资,用于扩大生产。同年1月22日,张某与时顺选矿厂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向时顺选矿厂投资万元人民币。协议约定:张某出资后,占该矿35%的股份,前两年张某不参与经营,选矿厂每年给张某回报万元。办理下采矿证,注册公司,张某履行相应的股权。年1月16日采矿许可证办理下来,但对方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注册成某公司、分清张某所占的股份。张某投资后未见回报,经张某多次催促履行合同,未见结果。年5月29日,牟某德向张某出具了部分还款计划,该计划订立后半年时间内,牟、王二人分文未还。
张某于年3月2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时顺选矿厂、牟某德、王某还款,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时顺选矿厂给付张某人民币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法院执行阶段,发现时顺选矿场早在年10月就被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查封。张某打给王某的多万元被王某转入其个人或者其他人的卡中,并未用于生产经营。张某将款项打给王某个人账户是应牟某德和王某的要求,其二人称是为了用钱方便。
与牟某德、王某签订合作协议时,徐某1、刘某1都在场,资金用途是扩大时顺选矿厂的生产经营,签订协议时,牟某德等人并未告知当时时顺选矿厂有外债和被法院查封的情况。自己并未参与时顺选矿厂的经营。曾要求看时顺选矿厂的账,以及了解铁粉进出过泵的情况,但都被牟某德、王某拒绝。采矿证下来后,张某多次找到牟某德、王某,要求按照协议约定注册公司,但是都被二人以没有时间为理由搪塞。年底,张某想知道厂子的经营情况,和刘某1去过时顺选矿厂,当时牟某德、王某没有在厂子里。张某找到了该厂的会计焦某询问其投资情况,焦某称不根本不知道张某投资的事情,也没有任何投资款记入公司账目。
年7月29日证实:张某向王某支付投资款万元。年1月29日,张某从宏宇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借款万元打给刘某1,张某通过个人账户打给刘某万元。年2月1日,刘某1通过个人账户将这万元打给王某。年2月9日,刘某1通过个人账户打给王某万元。年4月20日,刘某1支付给牟某德、王某10万元现金。刘某1转账给王某的万元和10万元现金是张某向刘某1借的。年2月10日,张某通过某省南皮县新光电子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向王某分别打款万元、万元。
19、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桓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记载:年6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牟某德自愿离婚;家庭财产除个人衣物归各人外,其他财产原(王某)、被告(牟某德)自行分割。
20、关于时顺选矿厂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存根)、企业法人任免决定书记载: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成某于4年,法定代表人为卜某。5年2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许某4(许某3的哥哥)。8年9月24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牟某德,年3月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该厂注册资本30万元,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经营范围主营:铁矿筛选。
(2)年3月22日,辽宁溪源矿产资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省新宾县时顺铁矿矿界调整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记载:新宾县时顺选矿厂矿区保有铁矿资源量.31千吨。
(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辽国土资矿划字[8]号、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记载,时顺选矿厂矿山的地质储量为34.03万吨,可采储量34.03万吨,规划生产能力为7万吨/年,预计服务年限5年。
(4)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采矿权出让合同记载:抚顺市国土资源局受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于8年3月3日在新宾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对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铁矿的采矿权进行出让,现已出让确认。竞买方王某参加竞买,已交履约保证金五佰万元,出让底价壹佰捌拾壹万元整,最后以最高价壹佰捌拾壹万元整确认为竞得人,竞得有效。
(5)时顺选矿厂的采矿许可证记载:采矿权人: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地址新宾县兰旗村;矿山名称: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有效期限:年1月10日至年1月10日。标注七个采矿区的坐标。
(6)变更矿区范围(扩界)申请书记载:年9月19日,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企业附近增加两个铁矿采区:太阳沟、石墙沟(附坐标)。
二、窝藏
年11月起,被告人崔某将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居易青年小区7-5-10住房承租并与牟某德居住,年,牟某德将其被公安机关通缉的消息告诉崔某,崔某得知该情况后并未向公安机关举报,而是继续为牟某德提供藏身处所及生活所需,直至年4月19日牟某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某供述:其在年11月份,租住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居易青年小区7号楼5楼10号,其和牟某德是男女朋友关系。年夏天,其通过王某6认识了牟某德。年11月份,其就和牟某德住在这里。牟某德大概在年被法院抓过以后,就不用手机了,牟某德平时不出门,在家呆着,吃饭都是其买回去。其知道牟某德被通缉大概是年左右,其当时让牟某德去自首,牟某德说只是债务纠纷,把钱还上就没事了。牟某德儿子结婚,其借给牟某德10万元,这两年其没有想到公安局举报,牟某德要被抓,其没办法要钱了。年认识牟某德时,牟某德给过2万元钱。
2、被告人牟某德供述:年在沈阳一茶楼认识崔某,年12月27日拘留出来,没地方去就和崔某同居,一直住在居易小区7号楼室,其没有经济来源,靠崔某打工挣钱生活,在其和崔某同居前其给过崔某2万元钱,崔某知道其被通缉。其平时不和外面联系。
3、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到案经过:牟某德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年9月4日办理牟某德刑拘手续并网上追逃,年4月,该支队据情报信息获知,牟某德藏匿于沈阳市。后经过侦查,该队于年4月21日在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居易青年小区7号楼室(崔某租住)将牟某德抓获,同时在该房间发现涉嫌窝藏的崔某。
综合证据:
(1)沈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八经派出所通过网上对比,发现年9月4日某省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网上立了一名叫王某的网上逃犯,该所对此信息开展工作,并于年10月15日14时许,在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36号沈医院内将王某抓获。
年6月5日18时许,沈阳市和平分局南市场派出所据线索举报,在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号皇朝万豪酒店一楼大厅,将网上在逃人员敖某岩抓获。
(2)入所体检表记载,被告人王某、敖某岩入所前的体表无异常。
(3)某市看守所拒绝收押通知单、医院诊断证明证实:年4月22日,牟某德身体五项检查异常,于同日入住医院住院治疗。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记载,被告人王某出于年12月4日;被告人牟某德出生于年7月4日;被告人敖某岩出生于年2月1日;被告人崔某出生于年7月30日。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牟某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被害人张某签订引进张某投资二千万资金合作协议时,虚构了时顺选矿厂经济效益很好、矿产丰富的事实,隐瞒了张某投资前该厂背负的巨额外债又被法院查封的真相。协议约定引资款用于该厂扩大再生产并以两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张某不参与经营管理,每年给付张某万元为诱饵,致使张某万元资金打到王某账户后,短期内,被王某、牟某德将该款以还外欠方式迅速转移、隐匿。后王某、牟某德于年6月24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家庭财产除个人衣物归各人外,其他财产王某、牟某德自行分割;年3月5日,时顺选矿厂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综上,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具备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敖某岩身为时顺选矿厂总经理,在张某考察时,虚构了该厂发展前景好,并发现煤炭、邬、金矿等大量资源。在张某万元打入王某账户后,敖某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其身份证开户银行卡4张(分别是2月10日开户尾号和3月9日开户的尾号、、),使张某投资款万元用其卡转移、隐匿,其行为已于牟某德、王某的行为形成共犯,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事实和罪名成某。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牟某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敖某岩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崔某明知牟某德是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某。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某德、王某的第二项妨害作证罪,即“被告人牟某德、王某夫妇虚构其经营的时顺选矿厂与辽宁省恒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的债务关系数千万元,并指使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另案处理)等在本溪市明山区法院、本溪市提起诉讼与仲裁,意图使当时同为时顺选矿厂股东的许某3背负共同债务,从而使其放弃股权。牟某德、王某夫妇诱骗受害人张某万元投资款到帐后,王某以还款名义多付给肖某账户余万元。之后,肖某以恒信公司是时顺选矿厂的最大债权人为由,继续查封时顺选矿厂,并多次主张虚假债权,在法院申请执行,妄图帮助牟某德、王某排除其他合法债权人、投资人权益,非法获利”的事实,经查,被告人牟某德、王某夫妇诱骗受害人张某万元投资款到帐后,王某以还款名义多付给肖某账户余万元,就本案中,认定余万元是贿买款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牟某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敖某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崔某犯窝藏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牟某德、敖某岩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王某上诉主要提出:1、在张某投资万元之前,张某和徐某1均知道时顺选矿厂有外债且被查封;张某于年1月已经实际参与经营,其不存在诈骗行为。2、万元中有.5万偿还厂子外债,其他用于厂子经营支出花费,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王某辩护人主要提出:1、时顺选矿厂具备履约能力和担保能力,该厂拥有年至年5年的合法采矿证,铁矿储量34万吨,年、年辽宁本溪、抚顺法院分别委托评估,该厂资产评估价值分别为1.2亿元、1亿余元。2、某高院生效民事判决、执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对时顺选矿厂的情况十分了解,并亲自监督万元资金运行情况,实际是投资合伙,且张某投资款全部用于偿还企业债务和生产经营,而不是被个人非法占为已有。3、张某对时顺选矿厂的前期债务和被查封情况知情;万元打到王某个人账户是为了规避前期债务,辽宁本溪法院查封该厂仅因2余万元债务,某中院后续查封仍能实现张某的债权。本案系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对王某宣告无罪。
牟某德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1、牟某德没有虚构事实,在张某投资前,已经告知了选矿厂的外债和被查封情况,张某对万元转入王某个人账户知情,年张某还参与了实际经营。2、万元到账后由王某管理,且王某用该款偿还企业外债之事张某亦知情;年3月,张某和牟某德还达成了合作协议,约定时顺选矿厂作价1.08亿元。故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
敖某岩及其辩护人主要提出:敖某岩当时只是主管生产的经理,对于王某等人与张某商谈、收款等事,均不知情,没有向张某实施诈骗的行为,只是客观介绍,敖某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某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1、徐某1、刘某1、张某、焦某的证言和牟某德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张某万元投资款的行为。2、根据焦某证言、合作协议等证据,有充分证据证明骗取张某投资款万元,并未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3、认定王某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万元的事实尚不清楚,无法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1)对于用张某部分投资款归还选矿厂之前所欠债务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个人非法占有。(2)目前尚无法确定王某、牟某德在与张某签订协议时,完全无履约能力,牟某德转让给张某的35%的股份并非完全不可能实现。(3)对于张某投入的万元中,有多少用于归还时顺选矿厂的真实债务、有多少用于虚假债务、有多少用于个人消费,尚未查清。现有证据已经查实万元中归还王某4欠款万元、归还于某某万元,该万元均系张某投资前时顺选矿厂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欠款项,转给肖某账户的万元,与明山区法院两份民事调解书显示的时顺选矿厂所欠恒信公司欠款本金数额一致,对于转王某5账户万元涉及到时顺选矿厂与王某5夫妇是否存在虚假债务问题;对于转给冷某四人的.5万元,公安机关称无法找到该四人,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公安机关取证不能的后果;其他资金去向还需查清真实用途,否则无法准确对三上诉人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某投资款到账后,王某、牟某德、敖某岩短时间内以还个人债务名义转移、隐匿4.5万元,从而认定三上诉人合同诈骗相关款项不当,因其中既有归还时顺选矿厂真实债务的部分,又可能有王某、牟某德辩解的用于该厂生产经营的部分,故还需查明三上诉人用于该厂生产经营的金额、履行合同金额以外投资款的去向,因此,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张某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王某三被告人在与张某洽商投资万元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时顺选矿厂存在大量外债的情况,并隐瞒了该厂被查封的情况,夸大了该厂发展前景;综合万元转入王某个人账户、年3月份后无法与三被告人取得联系等事实,可以认定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张某未参与该厂的经营活动;辽宁相关评估公司所作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三被告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年1月,时顺选矿厂所有人牟某德、王某,经牟某德的老师徐某1介绍认识了张某,牟某德、王某与张某双方协商引入资金,期间敖某岩作为时顺选矿厂经理,负责介绍该厂情况。年1月22日双方签订了《关于新宾满族自治县时顺选矿厂引进张某人民币贰千万元资金进行合作的协议》,约定时顺选矿厂自愿引进张某人民币万元资金进行合作,在张某资金到位后,注册成某公司,张某将占有公司35℅股份,并以时顺选矿厂资产作为保证。协议签订后,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王某个人账户汇款万元,牟某德、王某将该款大部分用于偿还时顺选矿厂之前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时顺选矿厂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资产保证协议、采矿权许可证、某、辽宁等法院民事判决文书、银行交易明细、证人徐某1、刘某1、焦某、王某5、王某1、王某4、林某1、王某6、肖某、许某1心、张某等人证言、上诉人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原审被告人崔某供述等。
关于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某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所提能够证实王某等三被告人骗取张某万元投资款,但认定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万元的事实尚不清楚,无法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建议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出庭意见,张某及其代理人所提王某等三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张某万元投资款是否被王某、牟某德、敖某岩三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银行转账记录、新宾、抚顺、本溪等地相关法院民事裁判文书、肖某、王某4、王某1等证言证实,王某等被告人转至王某4、于某某处万元、万元,应系归还时顺选矿厂之前所欠退股款、借款和货款;关于转至肖某处万元,与本溪明山区法院民事调解书载明时顺选矿厂所欠恒信公司的款项本金数额相对应;关于转至王某5处万元,审计报告后附时顺选矿厂部分账目复印件记载,王某5、王某1夫妇向该厂转款上千万元,王某供述、王某1夫妇证言称该厂从王某1处借款余万元,牟某德供述认可王某1余万的债权,故现有证据尚不能排除万元系归还该厂所欠王某1的借款;关于取现、消费余万元,王某供述用于该厂的生产经营,该厂用电记录显示,在此期间该厂确有经营用电,亦不能排除相关款项用于生产经营的可能;对于其他款项,公安机关未查清具体去向。故认定该万元被王某、牟某德、敖某岩转移、隐匿、非法占有的证据尚不充分,对检察员出庭所提认定三被告人非法占有万元事实尚不清楚的意见,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2、关于王某、牟某德、敖某岩三被告人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双方参与投资洽谈的六人中,王某、敖某岩一直供称没有向张某隐瞒时顺选矿厂债务以及被查封的事实;牟某德最初供述与王某相同,后又供称没有告知张某该厂被查封的事实,最后又改变为最初供述;张某、刘某1则证称王某等人没有告知该厂有外债、被查封,而参与洽谈的另一名证人徐某1曾先证没有被告知以上情况,后又称牟某德等人在洽谈时告知了张某一方该厂外债的情况,然后又改变为最初证言;时顺选矿厂会计焦某证称其公司有外债但不知道被查封,对张某投资款不知情,后又证称年牟某德、王某让其将张某投资款记入了公司账目。双方供证不能对应,参与洽谈六人中有二人的供述、证言前后反复,故认定三被告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导致张某陷入实质性错误认识的证据尚不充分,对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予以采纳。
3、关于王某、牟某德是否具有履行能力。(1)在卷证据证实,年2月,牟某德对时顺选矿厂拥有50%的股权,牟某德与许某3的另外50%股权纠纷,根据相关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许某3后已撤回对牟某德的起诉,故牟某德与张某所签投资协议约定的转让35%的股权,并非不具备履行条件。(2)牟某德代表时顺选厂与张某签订的合作协议载明,牟某德、王某以时顺选矿厂的资产作为保证。采矿许可证等书证证实,时顺选矿厂取得了—年五年的采矿权,该厂开采范围内的铁矿石有一定储量,并于年向国土部门申请扩大矿区开采范围;在时顺选矿厂相关民事诉讼中,该厂资产价值经三次评估分别为1.2亿、1.08亿、9万余元,进入刑事程序后,虽经再次评估认为前三次评估不准确,但未对该厂资产价值作出结论。(3)张某证称,年3月其找到了买家拟出资1.08亿元收购该厂,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三方合作协议。证人王某5、王某1、被告人王某也称,年初另有一家公司拟出资1.05亿元收购该厂,后未成功。另,根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相关证据材料,有关法院已对该厂先后查封,民事执行工作尚未结束。综合以上证据,时顺选矿厂具有一定的价值,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得出张某的相关权利无法实现的确定性结论,对出庭检察员所提目前尚无法确定王某、牟某德在与张某签订协议时完全无履约能力的意见,以及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王某、牟某德、敖某岩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对出庭检察员部分意见予以采纳,对建议发还重审的意见不予支持。崔某确有窝藏被追逃人员牟某德的事实,但因指控牟某德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崔某亦不构成窝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冀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王某、牟某德、敖某岩、原审被告人崔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石 某 辉
审判员
李 某 平
审判员
赵 某 燕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张某轩赵某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