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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破坏谁修复朝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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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朝阳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一审依法公开审理两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另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庭审已结束,将择期对被告人高某进行宣判。

01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系建平县某砂场的实际经营者,其在年7月至10月期间,超出许可采砂量非法采砂.04立方米,价值约40万元。经相关部门调查发现后,被建平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诉至朝阳县人民法院,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恢复河道或者承担恢复河道需要的费用。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超出许可采砂量范围,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年5月份至7月份,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建平县青峰山镇赵家店村高营子组山上非法开采铁矿石并对外出售,累计采出铁矿石四千余吨,涉案价值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价值28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高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侵害了社会利益,高某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等生态环境修复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庭审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被告人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非法采矿行为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支付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此案庭审已结束,将择期进行宣判。

02

探索创新

在李某非法采砂案中,朝阳县人民法院环资庭在朝阳地区率先探索创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证金制度。由检察院向公益诉讼被告人收取与恢复生态环境费用相适应的保证金,被告人自行恢复自然环境的,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或被告人未履行义务的,扣留相应的保证金,由相关职能部门用于恢复自然环境。通过这种方式保障督促被告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对被告具有警示教育作用,避免再犯,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具有保障作用,避免了后续产生被告不履行自行恢复环境义务时的强制执行到位率低和不到位的问题。

03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种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禁止一切形式的非法采矿行为,即使当事人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未经审批擅自开采,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原标题:《谁破坏谁修复朝阳县法院公开审理两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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