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减轻矿山企业年度缴纳负担,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山东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原省国土资源厅于年制定印发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全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政策作出了规定。政策实施一年来,总体情况良好,有效维护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了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的市反映个别政策会加重部分企业负担,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为此,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成联合调研组,赴部分市县开展调研,广泛征求矿山企业、评估机构、地勘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根据调研情况,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研究起草了《通知》,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于年7月30日印发实施。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按照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从“两降、一延、一规范”入手,对现行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具体内容包括:
(一)降低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纳标准和首期缴纳比例。将探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由万元(含)以下降低为万元(含)以下;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由1亿元(含)以下,降低为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建设规模为大型的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中型的万元(含)以下,建设规模为小型的万元(含)以下。对出让收益超过一次性缴纳标准的,可按规定实行分期缴纳,首期缴纳比例由不低于30%降至20%,且不少于探矿权、采矿权一次性缴纳标准,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
(二)延长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年限。将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后剩余部分的分期缴纳年限,由原来的不超过3年,调整为按照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类型确定:建设规模为大型的最长不超过15年,建设规模为中型的最长不超过10年,建设规模为小型的最长不超过5年,分期缴纳年限不得超过矿山剩余服务年限。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期缴纳后转为采矿权的,剩余部分缴纳年限由最长不超过2年,调整为按照规定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年限缴纳。
(三)规范矿业权出让相关手续办理规定。为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明确矿山企业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方可办理矿业权变更、延续等行政审批手续。对尚未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的,可先依据矿业权市场基准价估算结果,按规定预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预期效果
《通知》印发实施后,一是将有效降低矿山企业探矿采矿初期的资金占用,减轻企业融资压力,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二是实现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与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服务年限、收益水平等更好匹配,将极大减轻矿山企业特别是大型矿山企业的缴费压力。三是进一步加强了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矿业市场环境,充分体现矿业权国家所有者权益。
(通讯员孔进赵云亮赵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