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通讯员陈晓露)1月10日上午9时30分,湖北省高院东区法庭内,国徽高悬。“砰!”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非法采矿案再审落槌,审判长当庭宣布三人无罪,撤销原审判决,返还已执行的23万元罚金及追缴的万元财产。
公平正义不会缺席。听到无罪宣判后,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泪洒现场,泣不成声。此刻,距离他们三人刑满释放已经2年多。
年,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共同经营蕲春县某采石场,进行矿石的开采、加工销售。在采矿许可证到期且采矿权延续未被批准的情况下,这家采石场继续开采、加工销售矿石。自年4月以来,该采石场非法开采、加工建筑用角闪岩矿销售价值余万元。
经蕲春县法院审判,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汤立珍有期徒刑2年,罚金10万元;王自强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8万元;卢华超有期徒刑1年,罚金5万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分别提出上诉。*冈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他们三人依法向*冈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申诉。年12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提审该案。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采矿许可证到期,未获得行*机关批准延续,继续开采矿产品,是否属于非法采矿罪中的“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汤立珍等人经营的采石场本身取得了采矿许可证,在许可证到期前向行*机关提出了延续申请,行*机关也受理了该延续申请,并组织了材料申报,但未在行*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依据《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原审法院认定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三人无证采矿,作出有罪判决。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本案中,汤立珍、王自强、卢华超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在到期后应视为准予延续的情形,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改判三人无罪。审判长当庭告知三人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通过本案的再审改判,希望能够传播传导法治声音和责任,即“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应落脚于每一次的依法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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